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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农快讯】想做设施农业相关项目该如何拿地?一文为你解答!

作者:中绿农 来源:中绿农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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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设施农业是带动农民致富的好产业,因而设施农业用地的问题也牵动着万千设施农业创业者的心。那么,2018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否有新变化?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仍然适用。该《通知》有效期5年,也就是说2018年、2019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都将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天,小编将从设施农业用地分类、政策支持内容、拿地流程以及用地注意事项几个方面为农友们解读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具体内容



1.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3.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4.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



1.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2.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用地注意事项



1.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2.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3.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4.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来源: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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