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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知乎热词 | 芳华、金钟铉、王尼玛、南昌大学国学院性侵事件、美国取消网络中立

作者:知乎日报 来源:知乎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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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本周知乎热词

(12.18 - 12.24)


1


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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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冯小刚导演的电影《芳华》?


知友:苏杨Movie(1200+ 赞


萧穗子说:「原谅我不想让你们看到他们老去的样子,他们都芳华已逝,面目全非。」


《芳华》是冯小刚继《我不是潘金莲》之后,又一部带着强烈作者风格的电影,与前作不同的是,在《芳华》中,冯小刚多了一些温柔和缅怀,少了许多刻薄和批判,对于《芳华》,冯小刚既保有对七十年代自我青春的缅怀,又渴望对旧时代理想主义幻灭发出慨叹,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情绪同时拉扯着冯小刚,使得影片在一种特殊的冲突感中结束。


不难看出,冯小刚其实想要表达的东西很多,《芳华》作为一部时代群戏,严歌苓在撰写剧本的时候,将《芳华》中的每个人都做了延展和探讨,冯小刚电影版的《芳华》似乎有意淡化了对文工团集体环境复杂性的深沉挖掘,反之以大量青春歌舞和年轻的身体来展现那个时代的美好和动人,可以看出,冯小刚对自己文工团生活的往事,是深情的,是怀念的,那一幕幕确是芳华,出色的摄影将生动的面庞和余辉下的嬉闹刻画地让人神往。


但也正因为如此,影片前半段的文工团生活流于表面的浮华,人物显得散乱而不立体,要将庞大的剧本体量和纷繁的人物在短短的几十分钟内说清道明,显得有些不切实际。


但好在,诚意满满地布景,使得场景逼真到极致,作为一个文工团小美工也配有自己的青春往事。影片真实还原了那个年代的人物和风貌,尽管在技术上缺失了对影片整体的把控,但像何小萍独舞或者偷听邓丽君等精致的独立片段还是会让人回味再三。


冯小刚一直是一个善于拍摄细节和把玩桥段的导演,但在影片的整体把控上,却无法很好的落到实处,有时会让各个片段在组合后产生一种莫名的堆砌感,所以和张艺谋相比,他的电影永远差了那么一口气,能成佳作,却未及经典。


《芳华》中以刘峰和何小萍为主的线索并没有很好的被理清和展现,他俩从相遇以后,情感的线索就被其他人物和剧情打乱,直到两人分别去往前线,才通过穗子这一角色联系到了一起,不免让人感到有些遗憾。


影片由浅入深讲了几个方面,从刘峰带着何小萍进入文工团的那场戏开始,就刻画出了属于那个年代无法逾越的阶级鸿沟,这一鸿沟,又在后续直接影响了人物的命运走向。


那个年代,「红色江山都是我爹打下的,泼你一点儿水又算什么。」郝淑雯作为军区大院子弟,带着强烈的优越感说出这句话的同时,也给她自己的命运定下了基调,当文工团面临解散时,郝淑雯告诉穗子,自己和军区副司令的儿子陈灿好上,也算是「门当户对」,这一句话,就消解了穗子多年对陈灿的爱意,穗子撕碎偷偷塞给陈灿的情书,变成了对自己青春芳华的一种告别。


而穗子因为父亲得到平反,境遇过的不算糟糕,几十年后,穗子成了作家,倒也符合她的阶层命运。而奔赴前线断了胳膊的好人刘峰和父亲未得到平反的何小萍,成为了时代遭遇下被抛弃的两个人,没有家族的依托,就真的变成了浮萍,无论曾经战时多么闪耀,在新世纪到来以后,也没有几个人会记起他们。


在那个追逐理想主义的年代,每个人都卯足了劲儿,想要钻进集体怀抱取暖。集体主义盛行成为了抹杀个体差异的工具,而刘峰作为那个年代的活雷锋,看似被集体拥护而倍受宠爱,但他始终不能真正的做回自己。


当他深情的拥抱林丁丁后,作为集体中的个体,此时散发出的爱意就是对集体主义的背叛和异化,仅仅因为个体特质的展现,刘峰就从人人尊敬的活雷锋变成了人人喊打的臭流氓,刘峰走的那一刻,只有何小萍为他送行,因为何小萍对刘峰感同身受,他们都是因为过于鲜明的个性,被集体排斥和抛弃的个体。


拍摄何小萍送走刘峰的那场戏时,冯小刚在屏幕后抽泣落泪,当年作为文工团美工的冯小刚,想起自己离开文工团的经历,应是情到深处,对刘峰产生了深深的共鸣吧。


影片后半段,冯小刚那段长达六分钟的战争长镜头再次证明了他是国内最擅长拍摄战争片的导演之一,由于战争的敏感性,冯小刚隐去了战役的具体地点,甚至在镜头中看不到敌方的样子,这或许便是《芳华》曾经被迫下档的原因,冯小刚虽然小心翼翼的触碰着这一题材,但他流露出的对当年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一丝反思,却是令人敬佩的。


最终,刘峰因在前线手臂中弹,被迫截肢,作为曾经的英雄老兵,几十年后,却独自在海南以帮朋友运送书刊为生,就连联防办,都扣押他赖以为生的车子并进行勒索,芳华的年代终究过去,没有人会再在意曾经的老兵和待遇,只剩故事最后,何小萍依偎着断臂的刘峰,两个被时代抛弃的苦命人从此相依为命,他们最好的年华,都留给了那个时代,然后身影渐渐飘散,了无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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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HINee 金钟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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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SHINee 成员钟铉死亡?


知友:云上彩(500+ 赞)


可惜!很敬业也很有才华的一个偶像,请节哀。


我下面要说的是粉丝在追韩流之前应该知道的事实。


曾经我做过一个很不恰当的比喻:所有成功出道的韩国偶像,都是从「死人堆」里爬出来的。自己拥有天分和实力还不算,必须要有超乎常人的努力。


自己进入小公司,倒是容易出道但不能放松,因为出道后容易被渠道多的大公司偶像碾压。


自己进入大公司,出道难却容易红,但在出道之前不能放松,因为只有打败最强的练习生才有出道的机会。


等到出道红了也不能放松,因为红的又不止你一个,你需要抓住每一个机会,你需要珍惜每一个舞台,你需要听从公司的每一道指令,去巩固你的位置,从而往更高的目标进发。


所以作为一个偶像,通宵不眠排练音乐都是日常而已,浓妆也不仅仅是让人看得更好看也是让人显得更健康,谁知道下面是厚厚的黑眼圈跟毫无血色的面孔呢?还是尚未愈合就得上台表演的整容伤口?


再往前走,等到在娱乐圈占有一定地位了依然不能放松, 从同行的角度来说,有无数比你小比你有活力的鲜肉在虎视眈眈地等你退位,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成为招财树的你被更多的通告填满,从自己的角度来说,如此有名的自己却无法决定自己的人生,恋爱会被拆散甚至至此失去翻身的机会。


下决心要离开公司,可单飞之后依然不能放松,你的话语权大了,可以支配自己的生活了,但代价就是前任公司的封杀,宣传通告和市场的骤然缩水,所以你要更加拼搏才能抵消这些。


等到功成名就自己开公司了却还是不能放松,娱乐圈拥有了属于你的一部分,但身后几十上百个员工都等着你养活,做艺人的你需要做好分内的事,而成为老板的你需要做好所有的事,旗下艺人出丑闻了怎么办?旗下艺人质量不行怎么推?电视台关系不好怎么去疏通?如何在酒桌上说服某导演给自己人安插一个小角色?


……


只要你决定踏入韩流这条河,就注定一刻都得不到放松,每一个人都学会跟自己和外界作斗争。可想而知这是一个多么高压的行业,任何一个环节的松动都是对整个行业的打击,因为利益所趋,即使恶性事件不断发生,韩流依然在正常的运转,野兽横行的地方,越是没有声音,越是让人害怕。


正是因为高压,所以才换来了高效,正是高效才换来了韩流繁荣的表象——廉价品种繁多的偶像劳动力们,炸裂的舞台效果,酷炫的造型,粉丝狂热的追捧,巨额的商业代言,无处不在的知名度。


而这些表象不仅吸引了粉丝,更让不少怀揣梦想的少年毅然加入到韩流的造血运动中去,这个时候的他们往往只有十几岁,最灿烂的年纪,将要面对的却是如此残酷的社会形态。等到发现这些表象只是做做样子,等到真正接触阴暗面,却已经无法回头了。


所以,作为粉丝的你应该知道,你和偶像之间隔着的并不只是一层人设,而是一整个韩流工业。中间任何一个小环节的任何一点变动,都会让你离扮演偶像的这个人越来越远,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真正了解一位偶像。


可惜的是我们身为粉丝往往只能看到最终的结果,而结果就往往代表着无法挽回。你永远无法知道自己狂喷经纪公司后,偶像脸上的灿烂笑容是发自内心的开心还是发自内心的麻木。


身为粉丝,即使是最核心的粉丝都永远不要认为自己真的参与了偶像诞生的全过程,因为我们对他们真的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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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昌大学国学院性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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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庞九林(100+ 赞)


12 月 19 日下午,南昌大学 2017 届本科毕业生孙柔(化名)发出名为《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性侵女学生事件》的博文,称自己被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周某性侵 7 个月。


博文中写到,「他在学校创建师门,师门中大部分都是女学生,他会让我们给他点外卖,午休后去办公室叫他起床,甚至帮他按摩,一面宣扬自己德行高尚,一面讲述自己的风流过往,关系熟识后便实施性侵」。


19 日 18 时许,孙柔和另一位南昌大学毕业生向南昌警方报案,她们称在校学习期间,曾被南昌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猥亵、性侵。现警方已成立调查组,正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据南昌大学官方微博消息,20 日下午,学校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免去程水金国学研究院院长职务、免去周斌国学研究院副院长职务,暂停周斌的一切教学科研工作。学校专门工作小组正联合警方共同开展工作,学校将根据调查与侦破结果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看了这条消息,相信不少人又开始骂副院长了。


不过,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想要让该副院长收到刑事处罚,真的不大可能。女大学生声称被性侵的案件多了去了,比较有名的北电、厦大等也非常吸引眼球,但是没有一起依照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刑法的角度来讲,想要追究刑事责任,真的不大可能。


一、性侵是什么


性情不是法律名词,刑法民法都不是。


1、性侵有可能是强奸的代名词,是犯罪行为。


如果性侵被查证属实是男教授强奸女学生,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性侵有可能是猥亵女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性侵有可能是猥亵男生的行为


根据上条规定,猥亵对象不仅限于女生,也有可能是男生,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男生,则构成此罪。


当然,包养男生不构成此罪。再说了,教授也不可能强制猥亵男生的。


4、性侵有可能是发生性关系的代名词。


二、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强奸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女孩不同意。


不同意的内容不仅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的意志,还包括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甚至姿势等。比如女孩同意在宾馆,但是不同意在车上;女孩同意戴套,但是不同意不带套;女孩同意第一次,但是不同意第二次;女孩和两个人出去,同意与第一个人,但是不同意与第二个人;甚至女孩同意以此种姿势,但是不同意以另外一种姿势等等。只要女孩不同意,女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就是违反女孩的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2、必须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3、如何区别强奸和通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三,女孩告副院长强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保留好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因为毕竟是时间比较久了,如果对方否认,仅凭口说,不太好证明。从本案来说,副院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虽然否定在某时间、地点


2、违背你的意志的证据,使用了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暴力手段或者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胁迫手段;或者利用患重病、熟睡之机、醉酒、药物麻醉等手段。


四、为什么难以证明教授有强奸行为


1、是否发生性关系。


对此,一般来说都可以证明。结合本案,虽然副院长否认,但是可以证明发生过性关系。


受害人


新京报:你提供的相关记录显示,2016 年 12 月 15 日,中午 12:50 到 14:30,你把外卖给他拿到办公室后,他对你第一次实施了性侵?


孙柔:对。


新京报:你没有反抗吗?


孙柔:我反抗了,我说了不要,然后他打了我,很用力地打我一下,很粗暴地说,不准乱动,把我吓到了。后来,心理医生说我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一种心理学现象,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加害者产生情感。)


新京报:你提供的记录显示,他还带你去了他的教师宿舍实施性侵?


孙柔:对,那天是他要帮别人修改论文,让我去编课件。晚上十点多从办公室出来,他把我带去了他宿舍,发生了关系。


周斌


新京报:你跟她(指孙柔)有过肢体接触吗?


周斌:一般的肢体接触是有的。像我儿子高考结束,分数超过我们的预期,当时特别亢奋,在场的每个人都拥抱了一下的。


新京报:去年 12 月 15 日,你让她帮你点外卖,然后送到你的办公室,她说你在办公室对她实行了性行为。


周斌:哈哈哈哈,我到底是吃饭还是那个呢?有一个东西是可以跟你保证的,我从来就没有引诱过她,也从来都没有勾引过她。一般来说,跟女生打交道,我有时候显得很亲切,有时候显得很严厉。如果是在学习上的事就比较严谨,生活上的事我一般都比较宽容。我教书几十年了,从来没闹过绯闻,而且我也没有资格闹绯闻,如果你看到我这个尊容你就知道了。


新京报:有说法说,你可能不止对她一个人有过这种行为?


周斌:那调查吧,别人为什么都没有产生这种幻想?我就觉得奇了怪了,在我的弟子和学生中间,别人的心态很正常,她的心态我也搞不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


新京报:去年 12 月 28 日,她说在你的教师宿舍里头过了夜。


周斌:她到我这里过夜,我那个是什么地方?我那里左邻右舍都是青年教工,平常大家来来往往的。办公室那就更扯了,我的办公室是在中间,人来人往的。我们中午是会闭门休息一下,但是,我们的教务秘书、办公室主任是都有钥匙的,他们有时候要拿个东西,自己开门就进来了,反锁也没用的。


新京报:今年 3 月到 5 月,她说去你的教师宿舍住过四个晚上,这是事实吗?


周斌:全是没有的事。


新京报:她晚上有单独去过你宿舍吗?


周斌:嗯,我都不知道该该说些什么,时间过去了这么久,她晚上应该是没有去过的。如果去过,我肯定会送回来,我们那里有保安,对门就是同事。


2、是否违反女孩意志,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难以证明。


(1)根据女孩陈述,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在第一次的时候,周斌打了她。但是这仅仅是个人陈述,如果周斌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一般来说,被强奸之后立即报警,公检法会认为违反女孩意志,过去很多天才报警,警察难以查清楚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除非保留有对方使用暴力的证据,如视频、照片等。


孙柔:我反抗了,我说了不要,然后他打了我,很用力地打我一下,很粗暴地说,不准乱动,把我吓到了。后来,心理医生说我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一种心理学现象,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加害者产生情感。)


(2)之后又多次发生性关系,也难以证明是违反意志,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孙柔:他前后性侵了我 7 个月。今年 5 月,我发现他也在用类似的东西套其他女生,他开始想甩开我,断绝和我的联系,说我性格有疾病,各种泼脏水,孤立我和我们班的人。


新京报:你提供的记录显示,他还带你去了他的教师宿舍实施性侵?


孙柔:对,那天是他要帮别人修改论文,让我去编课件。晚上十点多从办公室出来,他把我带去了他宿舍,发生了关系。


(3)副院长利用职权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视为强奸。


现实生活中,教授这种职权,难以达到明显让女孩不敢反抗的程度。教授能做的,最多也就是不让考试及格,影响毕业,但是这种影响,和女孩性权利,并不是一个等级,并不能让女孩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在本案中,教授更像是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孩与之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定为强奸罪。是违反纪律和师德师风的问题。


女孩和周斌发生性关系之后,还给周斌发短信,而且短信来往很多,更佐证了两人之间的往来,更不能认定为强奸。


关于交往


新京报:她给你发短信,说「有破裂的感觉,那个地方」,你回复她,「不可能破」。这短信是你给她发的吗?


周斌:这个我就记不清楚了,因为来往的短信也比较多。


新京报:她指的是处女膜,她说「隔了好几天那里还是感觉微疼,特别是晚上睡觉时感受明显,特别用力特别疼那第二次」。


周斌:但我记得不是这么回事,因为我记得是,有一次我让她去取快递,她说手疼,因为之前帮我做事的时候,好像划破皮了。


我知道的是,她后来有一张体检报告显示,处女膜完好,那这算怎么回事呢?


新京报:你保留了她的体检报告单吗?


周斌:没有。她是自己跟院长说的,讲了六个小时,详细描述被诱奸的经过。还有一个,她一再跟我们院长讲,她至今还深爱着我。


新京报:她说过深爱着你?


周斌:嗯,这个呢,我不确定,有一阵子她老是跟着我,我是说过她的,我说你不能跟着我,当时很多同学议论纷纷,搞得影响特别不好,所以我很生气。


新京报:毕业之后你们有联系吗?


周斌:毕业之后就没了联系啊。


新京报:她是忽然说这个事儿?


周斌:是啊,所以我就莫名其妙了。不管这个事情真相如何,我可以保证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对她的问题上,确实有些问题,包括她当时表白什么之类,只是跟她说了一下你有自己的爱情,有自己的前途,你现在就是脑子发热而已。我这是爱护她吧?


新京报:关于你们是否发生关系,你说绝对没有,她说有过多次,你怎么回应?


周斌:我既没有性侵她,我也从来没有引诱过她。到现在为止,学校只告诉我被举报了,具体举报了些什么东西,我也搞不清楚。学校只是通知我这几天不要离校、不要出差,我说这个我肯定可以做到。她现在就是在玩那一手 -- 先搞一个帖子,吸引眼球,然后一堆人跟着起哄,造成一种声势,然后举报。


新京报:你是否知道她这样的目的是什么?


周斌:我不太清楚,不知道为什么她非要致我于死地。


据南昌大学官方微博消息,20 日下午,学校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免去程水金国学研究院院长职务、免去周斌国学研究院副院长职务,暂停周斌的一切教学科研工作。学校专门工作小组正联合警方共同开展工作,学校将根据调查与侦破结果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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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尼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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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暴走漫画王尼玛称被监控,创始人回应系公司网管滋事」?


知友:王尼玛(13000+ 赞,暴走漫画主编、暴走大事件主持人)


已向正规媒体回应过此事是一名离职员工在胡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现在逼我证明我是我,我是谁你们不早就知道了吗!动不动就让我上热搜,下周大事件的本子还没写完呢!


知友:闫浩(1700+ 赞)


我跟题中爆料的「王尼玛」一开始聊了 26 秒,通过他极富辨识度的声音确定了是这个人确实跟「王尼玛」这个 IP 人物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之后又在昨天下午事情愈演愈烈之后,深聊了 20 多分钟,从他口中了解了一些情况:


确实有题干描述的高利贷等债务纠纷,但他的身份绝不是网管这么简单,而是王尼玛的 B 角。


他跟我说,自己学王尼玛的声音学了三年,每个字都记下来反复练习,(他跟我说了一段王尼玛在暴走第一季第一句话,以我的辨识能力,分不出和纯正王尼玛的区别),最后在 2016 年 4 月签约暴走成为艺人,并不经常上节目,但是会主持一些直播。


因为和暴走 CEO 任剑有借款纠纷,再加之薪资微博、要还高利贷等等,他最终想离开暴走,双方因是否能继续使用王尼玛的声音而产生分歧,最终演变成今日的局面。


我们事后也从暴走联合创始人郝雨这边了解了一些信息,除了否认爆料的人跟王尼玛 IP 有关以外,也隔空回应,竞业禁止条款是文化行业正常操作。


暴走明年有三部大电影要上,之前一段时间又遇上一场大的风波,此时出乱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希望双方妥善处理此事吧。


以后企业打造虚拟 IP 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不形成深度绑定,今日之事只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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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国取消网络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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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取消「网络中立性」法规?


知友:平章律事吃吃殿(800+ 赞)


12 月 15 日 FCC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富有争议地以 3:2 取消了 Net Neutrality 的管理规定。


这是一个大事情。不管同不同意取消,都应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所谓 Net Neutrality 网络中立法规是指 互联网提供商不得歧视用户。你可以给不同用户提供不同等级的网速,比如 10 兆 100 兆。但是提供商不得主动改变其搭载内容的速度。


比如,Comcast(差不多相当于美国的联通),不能让你访问 hulu 更快,但是访问 Netflix 更慢。或者说,Netflix 跟 Comcast 达成协议说,Netflix 给 Comcast 一笔钱,Comcast 让用户访问 Netflix 的速度更快。底下很多讲什么 YouTube 要不要给不同的政治意见同等对待啊什么都是不对的,那些是内容管理。


这整个法规不涉及对内容的管理,而仅仅管理的信道不得歧视。内容提供商,则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想说什么。这不在这次网络中立法规的管理范围之内。


网络中立法的历史。最初互联网诞生之时,国会出于对互联网的保护,倾向于不去管理互联网(对,不管理是一种保护。)于是将互联网放入了 title 1,而不是 title 2。当时的无线电就是落在 title 2 的管理之中。无线电信道拥有者面临非常多的管理以确保他们不歧视。甚至有 must carry rule。比如在早年代,如果有个电台在广播中骂你了,你可以要求骂回去。


电台必须播出你的骂回去。 (当然,如果你没被骂,你不能要求一定要骂回去的) 后来的有线电视,也是面临了很严格的管辖,比如有线电视提供商除了播出 CNN 这种大牌以外,必须播出本地的电视台。这些都是为了保护小的内容提供商,以保证渠道提供商不扼制信息的自由传播。


互联网的发展让当时的立法者非常为难。因为 Title 1 关注的是内容提供商,title 2 关注的信道提供商。Tittle 1 规矩少,但 Title 2 规矩多。而互联网实际是介于两者之间。出于对初生的互联网的保护,互联网被归入了 Title 1.


谁也没想到互联网发展地太快了。快到 10 年就完全不一样了。我现在看 10 年前的判例简直觉得在看原始人一样。题外,那个时候,互联网被划分为即使通信商和网络存储商。比如 email,没读过的 email 是算即时通信,读过但没删的 email 算网络存储。用户在远端读一个 email, 雅虎的身份(法律意义上)瞬间从即时通信商变成了网络存储商。


再比如,在那个时候你开一个网站,在法律上相当于对全美每个州进行 7*24 小时的广告投放。不满你的人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起诉你。当然,法律倒是很快随着这些发展而作出了改变(至少法院的对法律的解读是跟得上时代的。)


时间很快到了 2010s,彼时互联网视频刚刚大步子地发展了。于是网络视频变成了内容提供商的主战场。大家可以想象这个互联网是高速公路。大量的视频提供商变成了高速公路上的大卡车。


于是这些视频提供商就开始有动力与高速公路协商,要求高速公路给他们开辟专属车道,让他们可以跑得更快。于是,网络中立法规出台了。注意这个是法规,不是国会法规。


FCC 基于国会授权制定了这个网络中立法规。(行政立法 regulation 或者说 quasi-legislative capacity 是一个非常庞杂且有趣的法律科目。有空专门开文讲。)


网络中立法规定网络是 utility,相当于水电煤气。网络提供商不可以歧视用户,不可以歧视网站,app 等。回到刚刚的卡车的例子就是:高速公路不可以让大卡车有更高的优先级,信息高速公路是基本 utility。可以拓宽公路,但不可以给大卡车以优先级。网络中立法允许提供商提供不同的带宽。但是不可以人为地去改变访问速度。


这背后的理性是如果允许网络提供商歧视其搭载的信息,那么大公司必然有更多的力量来获取垄断优势以防止小公司进入。因为大公司永远有更强大的 bargaining power 以及更深的钱袋子。同时,也避免网络运营商干涉个人的选择权。


因为个人在面对运营商的时候是很脆弱的,很多时候大多数都会选择忍了,既然 hulu 慢,就看 Netflix 吧,忍忍吧。不看 Amazon prime 也没关系。有 YouTube 可以看,twich 什么的也没关系了。在担心运营商变得过度强大的背景下,制定了这一套约束运营商的方案。


现在大量的互联网公司是反对取消网络中立法的,因为担心取消带来的不正当竞争会让自己陷入价值两难。但这些公司里,Netflix 倒是支持取消互联网的。


因为,他其实是这个竞争里面拳头最大的玩家之一。这次取消的最大的赢家无疑是 Comcast att 这样的信道提供商。他们在这次取消之后可以预期获得巨大的 bargaining power,以及更多的潜在赢利点。


网路中立法也面临了很多的反对意见。主要如下:


首先,既有的反垄断本身就反对网路中立法所反对的事情。(这在政策辩论中属于攻击网路中立法的根属性。)我对反垄断法不了解。所以不知道反垄断法能否实现同样的效果。这点我没法展开。


其次,网路中立法抑制了互联网创新。看起来这像是对的。至少像看新浪视频免流量(我其实从没用过这个功能,我看广告字面理解的功能)这种创新是没有了。


但问题是,我们真的要鼓励这种竞争方式的创新么?我是不喜欢这样的创新的,尽管我可能偷掉了几十兆的流量,但这些流量本来就是从既有信道中挤出来的。用户整体本身不见得收益。另外,小公司的竞争变得更困难了。因为小公司无法支付起信道歧视的费用。所以,这样对整个互联网的创新是打压的。


第三,有人觉得自由竞争能够解决问题网路中立法想解决的问题。因为如果你不喜欢 Comcast 歧视 Netflix, 你可以换到 ATT 么。以为担心客户流失,Comcast 就不会做的这些事情。就算做了,你也有足够的选择自由。


这个说法在纯粹的自由市场中是有道理的。但是网路提供商有点不太一样。因为换网络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不像去菜市场买菜,想买什么买什么。换网路有可能意味着需要换线路换设备等一堆麻烦的事情。所以这个市场并不是充分自由竞争的。如果不是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那这个说法可能就有问题了。


第四,有人觉得网路中立法是杞人忧天,因为在网络中立法出台之前,互联网上并没有发生网络商其实内容商的事件发生。(这在政策辩论中属于对需的攻击)。


这点,取决于对事实的认知。我不知道在规定发生之前是否存在过类似事件。所以不评论事实的问题。逻辑上的问题在于,之前没有发生是不是意味着之后(如果没有网络中立法)是否会发生?


第五,有人觉得这给网络提供商制造了过度的负担。(这是损的分析)。但是,真的有负担么?网络中立法要求的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做什么。我不认为除了「损失潜在收入」以外的负担是过度的。而损失潜在收入这点又恰恰是本法规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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