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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确了!元旦、春节这些福利可以有!年底还有两笔钱可以领,不知道你就亏大了!

作者:呼和浩特热线 来源:呼和浩特热线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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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将至,年终福利成了不少单位职工的期盼。然而,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有的单位矫枉过正,连员工的正常福利也不敢发了。这样对吗?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共九条,分别为:


一、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工作

二、切实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扎实做好春运工作

五、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六、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倡导勤俭文明过节新风尚。

八、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九、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

其中,《通知》第七条指出,“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做好党内关爱帮扶工作,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等,关心工作在生产一线、脱贫攻坚一线的干部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通知》第八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精神,带头转变作风、纠正“四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严肃查处借元旦、春节之机搞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根据通知,既要坚决杜绝各类“节日腐败”,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那么问题来了,哪些属于正常的福利待遇呢?


正常的福利待遇


12月21日,全国总工会就员工福利发放做出新规:进一步明确规定,基层工会除了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职工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外,还首次明确提出职工婚丧嫁娶等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节日慰问品需为实物形式,全总在工会经费“八不准”中明确规定,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内蒙古:福利标准从原来的800元提高至1500元


内蒙古的法定福利标准从原来的800元提高至1500以内了!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2015年2月4日,自治区总工会制发了《关于用基层工会经费进行慰问补助奖励的通知》(内工办发〔2015〕3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文件具体内容见自治区总工会门户网站),明确和规范了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进行节日慰问等项目的标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基层工会经费都在同步增长,一些基层工会和职工反映,“原通知”中“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标准已明显偏低,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不相适应。为此,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将“原通知”中“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实行总量控制,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800元”,调整为: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当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投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亮丽内蒙古的伟大生动实践。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调整“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重要意义,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加强对本通知的传达宣传,不断提升广大职工和工会会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听党话跟党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新征程而不懈奋斗。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执行全总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旗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


 (内工办发[2017]73号   2017年12月8日)


来源: 内蒙古总工会


提醒:年底还有这两笔钱可以领


最近,关于“十三薪”的话题也日渐热起来。到底什么是“十三薪”?和“年终奖”有啥区别?这两笔钱数额会不同吗?大家都能拿到吗?

“十三薪”VS年终奖

两者是一回事儿吗?

“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年底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两者区别在于,

“十三薪”更能体现激励的公平性

年终奖更能体现绩效考核的结果。

“十三薪”和年终奖

是一样多吗?

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两者在计算基数上略有区别:

年终奖在计算数额上,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对于“十三薪”的计算基数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劳动者当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年中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解除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十三薪的计算基数

“十三薪”怎么发?

  年终奖一样,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十三薪”作出具体的规定,它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

  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

既然法律未明确,

发不发是不是只能看老板心情?

注意!十三薪和年终奖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年底拿“十三薪”或年终奖的权利,务必事先明确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有“十三薪”或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单位就应按规定足额发放。

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规定和约定,

不能排除劳动者权利!

在用人单位关于“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制订上,以下这三个问题请注意:

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依法制订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公司可以依法制订“十三薪”的发放条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为十三薪的发放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劳动者可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放条件不明确,按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和“十三薪”的规定不明确,应当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否则也是属于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内蒙古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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