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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个旧七层楼附近一面包车与行人相撞导致行人死亡!逃逸司机被抓了!

作者:个旧微刊 来源:个旧微刊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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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今天,有网友向“加油红河”发来了两个小视频并附上文字:“昨天发生在个旧七层楼金欧园门口车祸,听说造成了行人伤亡,想知道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样子?”


(图片截取自网友提供视频)


(图片截取自网友提供视频)


从网友发来的视频中小编看到,有人躺在地上,从衣着及身形看像是一名女性,旁边还有一大滩血,道路旁边有一辆已经变形了的小型客车,旁边还有无数围观的人群。



今天下午,个旧市公安局发布了事件通报,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28日11时许,个旧市七层楼金瓯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与行人相撞导致一行人死亡,肇事司机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个旧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组织交警、刑侦、网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抽调精干警力共同协作,全面开展调查走访和缉查抓捕工作。经过9小时的努力,于当日20时许,在安某家中成功将其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安某已被刑事拘留,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

第一,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第三,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来源:加油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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