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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越来越好,曲靖晒出“2017空气质量账单”!

作者:曲靖珠江网 来源:曲靖珠江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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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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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

刚刚过去的2017年

你的微信朋友圈多少次被

曲靖美丽的蓝天白云、朝霞晚霞刷屏?

“大美曲靖、曲靖蓝、好在曲靖”背后

是曲靖的“气质”越来越好啦!


曲靖的“蓝天”帐单已生成!

  近日,曲靖市环保局网站公布的2017年曲靖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年报显示:2017年,曲靖市主城区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有效天数365天,优174天,良183天,轻度污染8天,优良天数达到了357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7.8%。

  对比曲靖市中心城区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报,今年,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比2016年的130天增加了44天,轻度污染天数持平。


这份蓝天成绩单的背后

有你看不见的努力!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为提高曲靖人的蓝天幸福感,曲靖市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措施,对症治理,让“曲靖蓝”更长久!


曲靖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曲靖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配套办法,继续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相继开展涉危涉重企业、燃煤电厂、钢铁、水泥、化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执法检查,强化重点污染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曲靖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017年,曲靖市印发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涉及党委工作部门4个,政府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37个,并将审判、检察机关工作责任列入责任清单。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是曲靖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遵循“依法行政、于法有据”的原则,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政策作为制定依据,将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工作明确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曲靖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曲靖市环保局从2017年五月份开始,对全市9个县(市、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纳入空气质量考核排名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共12个,采用空气质量综合指数(aqi)统计评价法,通过优良率、污染级别、优级天数占比、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等分别进行月度排名和年度排名,排名结果通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在曲靖市环保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曲靖市主城区将实施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项目

  按照实施方案,曲靖市主城区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将覆盖麒麟区、沾益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在主城区受体环境设置四个大气采样监测点,每个季度采集7~10天样品,监测周期一年。

  此外还将对城区周边典型工业源、开放源(扬尘)、移动源(汽车尾气)等开展采样分析,最终通过各类技术手段分析主城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主要来源,并提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


曲靖市出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曲靖市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最高可以奖励举报人3万元。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曲靖市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最高可以奖励举报人3万元。

企业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于有奖举报?  
  如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冶炼、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建设和经营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炼油、小印染、小废旧塑料加工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其他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如何?
  《办法》明确,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的,分类进行给予奖励: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300元;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拆除、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举报的途径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微信、微博、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量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奖励如何兑现?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环境保护部门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和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曲靖珠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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