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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点赞“违规救人”,其实点错了好嘛

作者:医学界杂志 来源:医学界杂志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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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而造成损害”的话,反而可能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 田栋梁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近日,南京鼓楼医院急诊科红了。一位晕倒的老人被紧急送到鼓楼医院急诊科,在不能取得家属签字情况下,需要立即为老人实施手术,急诊科主任王军当机立断选择了救人,而引起一片赞叹。



连《人民日报》官方微信也发文《这两天,整个朋友圈都在为这个违规决定点赞……》,这篇文章标题中的“违规决定”以及文中引述的王军主任的一句话引起了《医学界》的注意:“这个是违背医疗常规的,正常的一定要家属签字或者本人签字。”



 

长期以来,中国医生在患者急需抢救,而没有取得家属签字情况下,医生们似乎都面临着救还是不救的两难选择,因此还酿成过悲剧,相关法律法规中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


“无签字不抢救”找不到法律支持

早在2005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也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4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此解释一出,今后再面对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近亲属意见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而造成损害”的话,反而可能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能救就不能放弃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王军主任的决定不但不违规,而且完全符合规定,如果不做出抢救的决定,反而有违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为什么不能取得家属签字就不能进行抢救这种观念会在医生头脑中那么根深蒂固呢?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律师告诉《医学界》: “这和中国紧张的医患关系有关,曾经有段时期,医患关系紧张到医生不得不采取自我保护性医疗措施,最终受害的还会是患者,而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者,都认为这是不对的,所以一直鼓励医生要积极抢救,即使有可能会成为被告。”


对于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邓利强律师认为,“这进一步表明,司法解释制定者希望通过这个解释影响医师执业行为,医生观念改变可能需要过程,但我们逐渐会体会到这个改变。”


通过采访《医学界》发现,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些医院就已经制定了相关制度以保障患者能够得到积极治疗,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郭树彬主任就告诉《医学界》:“我们有红卡制度,以保障患者最大利益为前提进行抢救治疗。”


对于红卡制度,朝阳医院给出的解释是:当极其危重的患者,特别是多发伤、群死群伤的患者来到急诊后,由急诊医生评估后如需要即启用红卡制度,一旦为患者开放红卡,此患者就视同办理了住院手续,所有的医嘱都可以立即执行,而不用每个医嘱都先去交费,红卡就是为那些危重患者免去每项医嘱交费做检查的流程,为患者挤出一切可能的抢救时间。


如果医院抢救的患者不具备支付能力,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呢?朝阳医院表示,对于没有支付能力的患者,也要先抢救,然后为其办理欠费手续,再尽可能的通知家属交费,不会因为当时没有能力交费就放弃救治。


对于医疗费用问题,邓利强律师也表示,国家民政部、卫计委都有扶贫救助基金,对于医生来治病救人就是你的职责,能救就不能放弃,如果放弃法律也不会再给予宽容,再也不希望由此导致一尸两命的案子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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