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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打死一条金毛犬的长沙警察惨了:被挂到国外遭人身威胁,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作者:苏州普法 来源:苏州普法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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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在2017年的最后一天,一条死在湖南长沙街头的狗,竟意外地在2018年的第一天引起了全中国网友的关注。

 

而且,目前这条狗的死,还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吧:

 

2017年12月31日15时许,天心公安分局金盆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芙蓉南路“现代空间”被狗咬伤。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处置,发现报警人冷某,男,66岁,膝盖被狗咬伤,市民朱某,男,23岁,也被狗攻击,因衣服较厚未受伤,但衣服被咬破。



由于这条咬人的金毛犬也没有按规定佩戴“犬牌”,民警也无从得知其是否接种过狂犬病疫苗,是否有病。结果,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民警选择对这条伤人的金毛犬进行“扑杀”。但因为民警并没有携带麻醉枪,用手枪的话又怕误伤路人,于是只得选择用木棍将这条狗打晕。谁知这条狗又冲上来要咬民警,结果民警最终用木棍将其直接打死。



可令当地警方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维护公众安全的做法,却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首先是有人传播谣言,把警方维护公众安全的说法,歪曲成是警方在“当街虐狗”,还添油加醋地说“活活折磨了整整4个小时”。

结果,这一谣言不仅很快在国内网络上引起了众多“爱狗人士”的愤怒,甚至还传到了国外,更有国外网友扬言要杀了这名警察……



尽管长沙当地派出所很快在12月31日当天晚上9点就发布了情况说明,澄清说民警之所以会扑杀这条金毛犬是因为其连续咬伤两名路人且找不到主人,已经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



可这些情节仍然没有平息网络上那些“爱狗人士”的愤怒情绪,发布这则情况通报的警方微博也被数千条愤怒的留言“占领”……



其中,有激动的“爱狗人士”还对警方通报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要求警方拿出证据证明狗咬了人,并宣称警方为了掩盖罪行早已删除了事发地的监控。



但之后长沙电视台的采访却给出了事发地的监控,以及其中那位被咬伤的路人的伤情和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就医记录。(请戳下面这段几秒钟的视频)




然而,这些关键的信息仍然没有让部分极端的“爱狗人士”们满意。耿直哥从警方内部得知,目前不仅那名扑杀金毛犬的民警遭到了非法“人肉”(而且还波及到了他的同事,同事的手机已经收到大量辱骂短信),其家人还被人寄去了“菊花”;更严重的是,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也被这些极端的“爱狗人士”打爆了,已经严重影响了警方正常的办案工作。


这是被非法人肉搜索波及到的一位辅警发表的声明


另外,关于这条被扑杀的金毛犬的身份,长沙电视台也进行了采访报道:这条被扑杀的金毛犬其实是半个月前被人遗弃的,之后有一名好心人将其送到了当地一家宠物诊所寄养,等待有人前来领养。

 

而在案发当天,曾经有人前来领养了这条金毛犬,但这条狗之后却袭击了这名领养人,结果这名害怕的领养人把狗拴在路边后走掉了。

 

再后来,便发生了路人被这条狗袭击的事情……(事情经过请戳下面这段视频)



但话说回来,民警扑杀那条狗的处置方式,也确实存在粗糙的问题。这一点当地派出所的一名负责人在长沙电视台的采访中承认了,表示会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



同时,不少理性的“爱狗人士”也表示,他们并不反对民警对这条无主、无“犬牌”且持续伤人的狗进行扑杀,只是民警扑杀这条狗的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应该有更专业的处置方法。

 

苏州普法小贴士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遛犬时间段或者区域遛犬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实行栓养、圈养或者外出遛犬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养犬人未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犬只死亡情况,或者未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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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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