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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不如!内蒙古一男子越狱期间强奸女友12岁女儿,被抓出狱后继续实施强奸,并致其怀孕……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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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男子孙某越狱后结识了张女士,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张女士有一个1996年出生的女儿小张,2008年的一天,孙某将12岁的小张强奸后,长期霸占小张直至2016年7月。期间,孙某因越狱潜逃被抓获后在监狱服刑一段时间,出狱后继续强奸小张,小张还曾怀孕并做过一次人流。法院判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越狱男子长期强奸女友女儿


  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2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孙某越狱潜逃。孙某与小张(女,1996年出生)的母亲张女士自2007年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2007年11月份左右,孙某与张某将11岁的小张从老家接回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租住房内共同生活。

  

  2008年的一天早晨,孙某在出租房内,趁张女士不在家之机,将小张强奸。之后的一段时间,孙某分别在先后租住的出租房内,趁小张单独在家之机,长期强奸、霸占小张直至2016年7月。

  

  期间,孙某因越狱潜逃被抓获后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16日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孙某继续强奸小张,并于2014年7月致小张怀孕同年9月做人工流产手术。

 

  

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孙某1993年越狱潜逃,2012年被抓获后加刑一年,与余刑合并执行四年,于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5日,孙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强奸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明知小张在2008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小张年满十四周岁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未成年之前,孙某是与未成年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孙某长期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亦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孙某强奸次数众多且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的后果,属情节恶劣。

  

  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993年越狱潜逃后于2012年被抓获,于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仍不思悔改,在2014年7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丨内容来源:半岛晨报、海力网

丨本期责编:刘嫱

丨本期审核: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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