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印发后,凡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得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
小编给大家解读一下!
《办法》中信用负面清单,是指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失信失范单位,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进行限制。
什么行为会被列入负面清单?
《办法》规定,列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按照违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
一是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包括在财政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拒绝接受执法监督等10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主要指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要求,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凡经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查实并处理处罚的,均列入负面清单。
《办法》规定,对于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惩戒,若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对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视情况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中介机构失信失范行为的惩戒,主要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除对违规主体进行惩戒外,对于因市县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违规行为突出的,视情况缩减该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混乱、违规问题突出、绩效低下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停、缩减直至取消该项资金。
为确保负面清单制度有效操作执行,《办法》明确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包括资金申报、清单建立、异议申诉、惩戒落实以及惩戒解除等5个环节,并对每个环节实施主体、程序及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一张图帮你更详细了解!
↓↓↓
✪大家都爱看
✪
✪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李瑞华 实习生 区双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林娟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广西新闻网”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广西新闻网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