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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南宁的小伙伴提取公积金更省事了!

作者:广西日报 来源:广西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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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好消息!

从2月1日开始,

南宁职工提取公积金将会更省事。



以后提取公积金不用再复印合同资料啦!

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公积金中心”)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以购房、还贷和租赁住房等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再次办理相同业务时,不需再复印合同资料,申请人只需提供合同原件,由区直公积金中心进行扫描后,留存电子档案。

据介绍,此次区直公积金中心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资料的简化,是深化住房公积金业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对进一步优化业务模式所做的新尝试和探索。


自2017年9月起,区直公积金中心就开始引进电子档案系统,将存量资料全部进行数字化存档,而增量资料在办理业务的同时进行扫描存档。电子档案的建立,不但减少纸质材料的流转和重复保存,而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办事成本,节约办事时间,方便办事群众。


想去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的小伙伴

要注意了啊

这些知识你一定要清楚,以免白跑!

赶紧对号入座

↓↓↓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须知

(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1份。

(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按情形另须提供如下材料:


1、属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结清1年内),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交验原件。

(2)近期银行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加盖银行业务章)。

注:在我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不需提供。


2、属购买单位住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协议),交验原件。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2年内),复印件l份。

(3)属危旧房改造的,提供危旧房改造批文及购房职工的准购证,复印件各1份。

(4)属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和房改办同意提取人所在单位市场运作建房的批文复印件1份。

(5)属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和房改办同意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1份;批文超5年的提供《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房产证(2年内)复印件1份。

(6)属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评估表或房产证(2年内),复印件1份。


3、属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交验原件。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3)属商品房的,提供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复印件1份。

(4)属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和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各l份。


4、属购买保障性住房(仅限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提供:

(1)认购协议书或购房合同,交验原件。

(2)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同意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的声明,原件1份。

(4)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加盖房地产公司印章),原件1份。



5、属自建住房的,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复印件各l份,且在开工2年内提出申请。

(2)购买材料发票或支付工程款票据,复印件l份。


6、属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房屋安全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1年内),复印件1份。

(2)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或工程预算书,复印件l份。

(3)购买材料发票或支付工程款票据,复印件l份。


7、属无房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提供:

(1)属租住公租房的,交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提供房租缴交流水单(加盖银行业务章)原件1份。

(2)属租赁普通住房的,申请人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


8、属装修自住住房,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供:

(1)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等,详见以上2. 3. 4. 5.所列材料),复印件1份。

(2)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2年内),复印件1份。

(3)属异地装修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住房消费行为人或其配偶当前在异地的工作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9、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复印件1份。


10、属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提供:

(1)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

(2)1年内的医疗结算发票(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和个人自付费用的,另须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

(一)所有材料均须验证原件。

(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人业务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单位批量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如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上姓名不符,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等)。   

(四)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等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2、租住普通住房的,单身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480元,已婚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840元,首次提取计算始点不早于2015年1月和申请人在我中心开户缴存起始月份。

3、装修提取根据实际装修金额和建筑面积核定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00元/㎡。

(五)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关系人方可申请提取。

(六)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视为同一城市,在四市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同城化政策。

(七)职工本人现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借记卡)的,提取申请表可不需单位盖章确认。

(八)职工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婚姻情况和房产归属证明材料。



来源|南宁公积金区直分中心

编辑|何明华

责编|唐莉莉

 值班主任|黄俪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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