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日一审宣判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正厅级)受贿案,判决陶淑菊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陶淑菊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与其丈夫接受他人请托,为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并伙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3笔贿款,共计453.1623万元。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2笔美元贿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113.206万元。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淑菊犯受贿罪,判处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共同受贿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丨内容来源:新华社
丨本期责编:宋彦慧
丨本期审核: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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