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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已婚的江夏人注意!新规出炉!这笔钱你再也不用还了……

作者:江夏共青团 来源:江夏共青团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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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问大家一个问题

如果你离婚后被告知你的前夫/妻

私下欠了债,你该不该还?

在以前法院会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你必须一起还

但是,小编要跟你们说

现在开始你可以不!用!还!了!

已经结婚了的和正准备结婚的人请注意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司法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文章开头小编说的这种“被负债”

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

伤害夫妻另一方的权益

常见的套路是

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

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

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

B要承担偿还义务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

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

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

无论你是丈夫A,是妻子B

还是债权人/朋友C

注意!时间到了!

下面团团给大家划几个重点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注意“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得太及时了

在这之前也已经有很多人无辜遭殃

但愿大家不要用到这项规定

夫妻陪伴到老

好好过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当然了如果是必要情况

也要记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欢迎给团团留言点赞哦

团团,一直都在~~~


文章来源:醉美微江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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