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因新、老政策之间的时间“断档”而导致的郑州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停摆”的问题,目前已得到解决:新的“补差”政策已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开始执行。
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
新标准开始施行,适用范围为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还提到,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也就是说未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则不受影响。
经适房补差价有四档标准
10%差价款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4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附:《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原文
对于此次《通知》对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执行有差别的价款补缴标准的方式,在记者此前的采访中,就有资深业内人士表达过这一观点:“这其实是房屋交易连续性的问题;要合法、合规,尊重历史且尊重既成事实。”此外,记者在郑州曾经的经适房相关管理政策中,也看到过“经适房的上市交易,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适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类似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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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综合大河客户端、郑州日报
编辑:邱瑾 实习生:王盼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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