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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动态】陇川一女子发朋友圈辱骂警察被行政处罚

作者:平安德宏 来源:平安德宏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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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新春佳节期间,广大公安民警为了保障全县各族群众过一个祥和的春节,他们舍小家、为大家,不能与亲人团聚,坚守岗位,时刻守在街头巷尾,村村寨寨,在寒风中维护着陇川治安交通秩序,保护着一方平安稳定。然而,即便这样的付出,他们却还要受到一些莫名奇妙的辱骂,着实让人心寒……

事件回顾

2018年2月22日下午,陇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章风镇拉影迭撒大桥开展交通安全整治。15时50分左右,一名女子驾驶一辆未挂牌的电动自行车迎面而来,执勤交警将其拦下后,该女子极不配合,甚至还想使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来搪塞处罚,在执勤交警多次劝导下,该女子才将真实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交警。该女子对交警的处罚心生不满,随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连发四条辱骂交警的视频和言语,该信息经过传播,严重损害了交警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事发后,陇川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成立联合调查小组,集结督察、网安、法制、交警、章凤边防派出所等警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期间,该女子杨某某对自己辱骂交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万分后悔,同时将侮辱交警的信息删除,对侮辱交警的行为进行道歉,最后得到了交警谅解。陇川县公安局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杨某某处以500元罚款。



人民警察,

和平年代最具危险的神圣职业,

新时期最具奉献精神的英雄群体,

他们赤胆忠心,铁血柔情,

他们用浑身正气维护一方安宁。

岁月静好的背后,

是一群默默奉献的人民警察负重前行,

因此,请您尊重人民警察!



警方提醒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候,如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处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千万不要逞一时之快做一些不理智的事。对于恶意抹黑民警执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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