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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人】黄涛:孤独者的政治学:评李猛《自然社会》

作者: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来源: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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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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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孤独者的政治学:评李猛《自然社会》


作者:黄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本文的缩略稿曾以《现代自然社会的孤独者》为题发表于《读书》杂志2016年第三期。首次网络版,全文经修订后将收入作者《爱欲与共同体——现代性的政法与伦理》(商务印书馆,2018年)一书中出版;政治学人微信公号传播发布。


《自然社会》的写法比较奇怪,至少不同于时下流行的写作,这本书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导论,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结语,尽管从结构上看划分了上、中、下三篇,但同一个人物会出现在不同的篇章中。其中以霍布斯占据的篇幅最大。全书共用12个小节讨论霍布斯,占据了全书章节数的三分之一多,篇幅上也是全书三分之一多。不论这些部分在论述上是否存在重叠,单就篇幅而论,有关霍布斯学说的讨论显然对《自然社会》一书来说是关键性的。有关霍布斯的叙事贯穿在上、中、下三篇之中,由此也可以看出霍布斯的论题对自然社会这一核心论题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的品质决定了自然社会的品质,或者说,《自然社会》通过对霍布斯还原获得的那个社会的形象,应该就是李猛在《自然社会》中想要向我们揭示的自然社会的根本形象。

自然社会究竟有何种品质,霍布斯笔下的社会究竟是一副怎样的形象?《自然社会》的导论是一个权当导论的导论,它根本不像是一个导论,而仿佛是一个需要读者努力琢磨才能获得的问题。阅读导论的体验令人愉快,可以说给了一个长途跋涉的旅人一个非常神秘而又美丽的开端。在这里,孤独者的生活成为话题,鲁滨逊在孤岛上的恐惧与孤独成为焦点,成为了一个让人不得不进一步深思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读到,孤独不再是人在世界上迫不得已的处境,而是一种需要特定能力、技艺甚至德性的生活方式。无论在荒岛上,还是在世界中,只有学会孤独的人,才能面对世界上各种看不见的危险,在恐惧中生存下去。(页7)

《自然社会》一方面告诉我们,孤独的生活需要练习,只有学会过孤独的生活,才能面对恐惧,另一方面又说,这个孤独者的社会,这个即使在荒岛中也无法摆脱的,甚至孤独者内心热切渴望的社会,才是孤独者恐惧最深的根源。孤独者的恐惧正是来自于孤独者想象的社会。(页8)

或许,孤独者始终需要练习的,是如何面对他者,如何面对社会。这是导论中透露给我们的深刻的话题。在我看来,《自然社会》一书正是围绕着这个深刻的问题而展开,但接下来却是极其枯燥的思想史叙事,在数百页的思想叙事中,叙事者的笔调过于冷静、细致,仅从叙事的笔调中,才能大体窥见现代生活的品质,自然社会中处处潜藏的危机,必须通过冷静和细致的叙事笔调才能揭示。《自然社会》在阐述鲁滨逊的冒险和漫游生活时说,这是一种漫游世界的不安分欲望,而不是攫取世界的贪婪欲望,其实质是一种人内在的不安(页33)。

孤独者的生活是一种内在的不安驱动的生活,尽管《自然社会》也在鲁滨逊的生活中看到了神意的降临,但这种神意的降临之所以令他幸福,不在于神告诉他人类的共同生活如何幸福,而相反使孤独者的生活更为孤独,神意的指示和安排成为了不断地运用自身理性的鼓励,神意的呼声使鲁滨逊警醒地对待自己的生活细节,每一刻都不放松,没有任何时候懒惰。(页17)这个不像导论的导论因此提供给了我们理解《自然社会》的线索,甚至可以说,自然社会就是鲁滨逊所处的社会,导论中的鲁滨逊不过是现代人的别称,这个鲁滨逊自从在导论中出现之后,就潜伏在霍布斯、洛克、普芬多夫、格劳修斯等早期现代思想家的论说中,有关孤独的话题成为了全书的一条潜在线索。直到全书末尾,才通过一个句子再度浮出水面,每一个鲁滨逊都想要回家,哪怕是为了能够再次出发。只是当自然法已经不再能充当“我们的星与罗盘”时,谁能在荒凉的大海中看见我们日渐远离的陆地。(页484)

《自然社会》因此绝不只是简单的思想史叙事,而是对现代人的命运,这个鲁滨逊式的现代人的生活品质的思想史探索。我们如今都是具有鲁滨逊形象的现代人,孤独和恐惧时常浮现在我们心间,这是现代社会少数思想家告诉我们的事。我们的脚底下是虚无的深渊,我们面对着这深渊时的恐惧感,其实早在荒岛的鲁滨逊那里就已经得到了展示。因此,不妨将《自然社会》视为孤独者的一种精神史。就如同鲁滨逊那样,他一方面喜欢闯荡、热爱冒险,过一种动荡的生活,另一方面却又担心自己的安全,对各种危险小心防范,孤独者的精神史是矛盾的,鲁滨逊的历险,往往始于“不安定”的漫游和闯荡,而终于理性的设计和秩序。鲁滨逊令人惊奇地将一种非常理性化的算计与一种极端冲动的历险精神结合在了一起,并赋予这种结合以一种精神救赎的意愿。正是这样一种精神化地结合理性与历险的生活方式,才使鲁滨逊的世界成为了我们的世界。(页35)

读完《鲁滨逊漂流记》,人们也许会思考一个问题,这就是,对人类来说,这样的生活究竟是从何处开始?导论第5节以家和大海的描述作为结束,讲述的是离开家园,走向未知的和充满危险的大海的鲁滨逊形象,在导论结尾,我们看到,尽管鲁滨逊最后回到伦敦,却完全成了陌生人,离开家之后,回家却变得不再可能,这是荷尔德林《返乡》中重复给我们的一种现代生活意向,鲁滨逊的家,建立在自己的漫游世界中,鲁滨逊在自己的历险中为自己营造了一个孤独者的家,安全、但有些荒凉。(页39)

       我们接下来从《自然社会》一书中所能看到的,正是这个孤独者如何一步步走出家园,走到一个荒凉的、未知的、充满危险的海域的故事。


从思想史上看,鲁滨逊的形象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人类不是一开始就过上了孤独的生活,这是后来才发生的事。自然社会是孤独者组成的社会,因此也是后来出现的事情。思想史的叙事告诉我们,甚至一开始,我们谈论的不是社会,而是政治,自然社会并非一开始就存在,我们首先面对的是一个政治社会。然而,离家远航的鲁滨逊总是急于摆脱家园,在远航途中,我们必须同风雨和猛兽斗争,根本无暇回忆,以至于已经不大能说清我们原本的家园究竟是什么样。《自然社会》通过讨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一,提供了理解自然政治性的基本线索。熟悉《政治学》的人大概还记得亚里士多德描述的图景,在那里,从家庭开始,到村落,到城邦,共同体有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在家庭中,既有夫妻关系,还有主人和奴隶,更重要的是,这里有“完满的善”,这种“完满的善”是一种家园感,在这里包含着某种好生活的成分,城邦作为共同体,不仅意味着人幸存的可能性,甚至不仅为了让人们能够共同生活,而是使人的幸福生活成为可能,这是城邦作为完备共同体的真正意涵。(页53)

我们的生活不仅是满足日常所需,不仅是满足物理意义上的需要,我们还要追求好生活,而好生活需要灵魂的关照,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对于政治共同体来说,要建立成员得以共享的生活方式,要么通过教育培养人的灵魂,要么则通过对外在善的奖惩安排来间接地影响人内在的善。亚里士多德承认,教育和德性是培养好的生活最重要的途径。(页55)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呈现出的“好生活”,与仅仅满足于物质需要的生活相对,这里有灵魂的关照,其内容是正义与友爱,而无论是就正义,还是友爱来看,人的自然政治性所建立的共同生活,都不只是形式上的结合,或者仅仅为了幸存,甚至实现共同行动而建立起的工具性互助,而是以情感相通和感觉相连为特征,具有丰富的是指内容的共同伦理生活(页58)。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思想家那里,人的生活世界是伦理的世界,是一个需要以灵魂的教育为中介的伦理世界。在这里,人的身份是伦理共同体的成员,在古代世界,孤独者的生活并未得到提倡,《自然社会》敏锐地注意到,在古代,如果人不是要下降到比政治性动物更低的独居或分散的生活方式的话,孤独,作为真正的生活方式,就只能是人群中罕见的绝不平等者在直观自然秩序时偶尔享有的幸福。把孤独转变为一种平等者普遍的生活方式,是现代政治的最大成果。(页60)

直白一点说,在古代世界,只有哲人的生活方式才可以说是孤独的,也只有这种孤独的生活方式才正当,即便如此,在柏拉图的学说中,哲人也必须直面现实城邦,古代最优良的政体是哲人和民众共同生活的混合政体。

现代世界的孤独者究竟如何出场?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需对《自然社会》一书中篇幅最大的有关霍布斯的部分进行分析。亚里士多德为我们描述的“政治动物”的形象,在十七世纪的思想家霍布斯笔下遭到了深刻质疑,在霍布斯看来,人之所以进入到社会(societas),不过是出于偶然。是偶然的原因将人与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了相互交往状态。在这里,传统的政治性消逝不见了,而代之以社会的概念。社会性而非政治性成为了十七世纪以来思想家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在霍布斯看来,只有在社会中我们才能满足我们的自爱,才能获得超出他人的愉悦。(页63)

真正说来,社会不是人的本然状态,人的本然状态是通过比较和竞争猎取荣誉或声望,建立在人的竞争和比较基础上的社会能否成为人的真正家园?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深入霍布斯描述的人的形象中去,这个形象出现在《自然社会》第二章有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的分析中。

不同于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思想家对人的规定,在那里,灵魂的德性才是思想家们最关注的东西,思想家们关注各种灵魂能力的培养,而在霍布斯这里,对灵魂的关注让位于对身体的关注,“在霍布斯对人性的规定中,并没有‘灵魂’这一‘活着的形式’的位置,而只有分属身体和心智的力量”,更为具体的说,是人的“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页108-109)。《自然社会》注意到了人的经验在霍布斯的分析享有的独特地位,“经验”成为自然状态下人性构成的枢纽。“自然状态下的人,正是凭借其社会生活的经验,预见彼此的行为,从而为确保自身安全进行权衡和采取行动。”(页111)并且,“经验之所以对自然状态具有构成意义,源于霍布斯的‘分析方法’,借助这种方法,霍布斯从社会生活中移去了人为的共同权力,但却保留了所有人在这样的权力之下共同生活的经验”(页114)。

对自然人经验的强调,是《自然社会》一书有关霍布斯学说的分析中比较独特的地方,《自然社会》不将自然状态视为一个纯粹理性虚构的社会,也不完全是经验的历史事实,而是“通过对政治社会的理性拆解完成的”。在有关霍布斯学说的研究中,很少看到这一分析程序。《自然社会》对政治社会理性拆解的结果,呈现了一幅更具体生动的霍布斯笔下的孤独者形象。这样,我们要见到的这个孤独者,就不是一个全无经验的孤独者,这个孤独者有自身对世界的认识,有自身的情感和体验。在这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潜在平等的和自由的陌生人之间建立的人为关系,建立家庭不过是将陌生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潜在的敌对关系通过征服与保存转化为一种家庭义务。”(页156),换言之,家庭不过是一种人为的关系,家庭不过是陌生人的结合体。与此同时,教会也要解体,其结果是“在人心恐惧与焦虑的深处,斩断历史与传统培育的教权纽带,清除理性建构的政治制度可能面临的‘精神’障碍,以便人能从‘精神’的自然状态出发,建立与新的政治和道德世界相应的信仰或礼拜秩序。”(页163)有必要思考的是,一个离开了信仰和宗教的世界,一个精神的自然状态究竟是什么样子。最后是对法团国家和人民的拆解,这一拆解造成了如下这幅图案,这就是“自然状态意味着一种不受惩罚的暴力与无序”(页168)。

在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任何群体和组织。这是一种无国、无家、没有宗教的状态,恰如亚里士多德描述过的“出族、法外、失去坛火(无家无邦)的人”。这类人在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那里,可能是超凡之人或圣徒,但更可能是一个鄙夫,亚里士多德援引诗人荷马的话,将这类人视为“自然的弃物”(《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253a)。《自然社会》不厌其烦地描述这个自然人的形象及其所处的生活状态,霍布斯否定了古典哲学借助至善这一目的为人生规定的目标和限度,这一丧失了规定性的人生,就成了一场没有目标、没有桂冠的赛跑,不断试图超过下一个前面的人,成为领头者。(页117)

这个无国、无家和失去了坛火的人,有的是一种“永无宁日、至死方休的欲望”,他的幸福不过是一种持续的快乐,不在于已经达到的成功,而在于不断地取得成功。这就是漫游中的鲁滨逊的真实体验。鲁滨逊的家园就在他的无止境漂流与闯荡之中。这个人面对的是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是自然状态中强烈的不安、恐惧和猜疑的自然根源,也加剧了自然状态中的人的不安、恐惧和猜疑。对这种人来说,唯有对于死亡的恐惧以及由此产生的欲望才能决定这种人的生活。

在《自然社会》中有关霍布斯的分析中,最突出的是有关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如何陷入战争状态的条分缕析,这个无国、无家、失去坛火的人,凭借自身的生活经验,同他者展开生死角逐,在这里,每个人凭借着自己的激情,凭借自己的判断决定自己的行为,其结果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永恒冲突。然而,《自然社会》并未提及霍布斯对这场冲突的时间性的强调,按照霍布斯本人的说法,这不是“一两阵暴雨”,而是“一连许多天中下雨的倾向”,霍布斯强调的并非是真正的冲突,而是一种“普遍的战争意向”,换言之,由自然人的激情导致的冲突不是具体的,而是普遍的,战争将要一触即发,无法避免。

在《自然社会》中,这个无家、无国,失去坛火的人有一个永恒的敌人,敌人不是政治社会中人为制度和组织的有形对立面,而是平等者在自然状态的想象空间中“自我认识”的镜像(页130)。

这个分析是正确的,但却模糊,《自然社会》注意到,导致自然状态的,是自然人自身的复杂激情,但却未能向我们清楚地表明,这种自身的复杂激情如何会陷入到永恒必然的冲突中,陷入到普遍的战争状态中。普遍的战争状态必然要将每个自然人卷入进来,也因此会打破孤独者的生存状态。

    《自然社会》将霍布斯笔下自然状态何以成为战争状态的论证,分解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可为普通人经验印证的激情的论证,其二是不那么直观的自然权利论证,也就是将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冲突浓缩在一个从绝对自由出发的自相矛盾的法权概念之中。(页137)这是一个具有强烈黑格尔意味的总结和判断,自然人的绝对自由必然会造成一种普遍的混乱和冲突,或者借助康德的观察,这是一种法权意义上的自相矛盾。(页140)但霍布斯本人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论证。

无家、无国、失去坛火,并且好战,这是霍布斯笔下自然人的形象,这个形象似乎印证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论断,“这种在本性上孤独的人物往往成为好战的人。”但亚里士多德还不会构想,一旦每个人都成为这样的孤独者,世界将会成为怎样的。《自然社会》没有忘记时时将这种孤独者的形象同古代世界的人的形象做对比,他将柏拉图《王制》中讲述的高贵谎言同霍布斯讲述的“卑贱的谎言”加以对照,尽管柏拉图也讲述了一个城邦的护卫者无父无母的土生神话,排除了家庭和传统对于人的影响,这在某种意义上同霍布斯本人所说的人不过是“像蘑菇一样从地下冒出来”的说法有同样味道,但柏拉图的真正想法,是想要确立自然的贵族统治,是为了让护卫者更加关心城邦的善好,而不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在霍布斯这里,这些像蘑菇一样从地下冒出来的人,仿佛是被抛入这个世界的。这是《自然社会》中援引普芬多夫的话总结的自然人形象。(参见第八节)

被抛者的世界是孤独者的世界,《自然社会》告诉我们,人被抛入这个世界,意味着即使自然状态最终会通过自然法权在自由平等的社会建构一个社会性的道德空间,但这一道德空间却无法具备一种存养人性,使之日生日成的生活方式。(页176)

孤独的主体是被抛入这个世界的,这个世界对他来说如同浩淼、未知而又充满危险的大海,这个通过自然状态构建起来的道德空间,实际上不是人的世界。这是一个外在于人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孤独者无所凭靠,这个孤独者面对的是一种“世界的取消”状态。按照《自然社会》中的说法,这是一个“没有世界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成为了彻底自由和彻底与他人平等的主体,成为了一个赤裸裸、孤零零存在的人,这样的人如何面对他的世界,是否能够走出被抛的状态呢?


孤独者如何能走出被抛的世界,这是霍布斯及其追随者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自然社会》有关被抛者命运的分析最后,有这样的句子,人在这样一个世界中的跌宕起伏,仍然是由人的被抛处境所规定的。而且在根本上,“被抛”的自然状态是此在替代人的自然本性的现象学特征。“抛”就是此在的存在方式。现代主体的这一存在方式意味着,在一个被抛者遭遇的世界中,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个与伦理关系息息相关的政治生活,转变为以权力安排为焦点的政治制度。(页177-178)

尽然自然人失去了自身的伦理学,但他们仍然有望过政治的生活。从此,伦理与政治,道德与法律便被截然地区分开来,被抛者的生活注定只能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式建立起来,被抛者没有属于自己的伦理学。

我们不妨首先看看霍布斯的自然人如何面对这一人性论困境,《自然社会》第18节对霍布斯的自然法进行了细致分析。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是理性发现的“便利的和平条款”,是自然人摆脱自然状态寻求的规范。这一节对霍布斯的自然法的规范分析十分细致,一上来就罗列了十八个自然法条款,对这些条款的分析分为两组,其一是根本性的自然法,其二是其他自然法。

所谓根本性的自然法,就是《利维坦》中的前三条自然法,寻求和平、放弃权利和履行信约。但这里遇到的一个问题是,究竟谁能保证这些孤独的、警觉的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和信守契约?这是一个难题,在霍布斯那里找不到自然状态的自然人自愿地放弃自己权利的理由,相反,自然人彼此有着一种“合理的猜疑”,这种猜疑妨碍了他们的彼此信任,妨碍了他们基于此种信任缔结稳定的契约,他确立的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无法发挥效力,在自然状态下根本不可能建立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面临的困境是一种源自自然人品质的内在困境,这是自然状态具有的一种无限自由的法权矛盾造成的必然结果,因此,第18节有关霍布斯笔下自然法面临的困境的分析同第6节有关自然状态为什么是战争状态之间的分析之间就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这些无家、无国和失去坛火的自然人,无法走出自身的世界,加入同他者组成的世界。因此,就不能指望依靠他们的自愿,依靠他们的内心来摆脱“孤独、贫困、卑污、野蛮和短促”的生活状态。

面对这一自然法的困境,霍布斯的解决方案是将自然法建立在人为国家上面,这就是著名的利维坦:在霍布斯这里,是人为建立的国家,而不是自然法,才真正终止了自然状态。(页305)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国家并不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建立的,相反,倒是自然法在国家或者政治社会的状态下凭借主权才真正成为具有义务约束力的法律。只有当其成为国家或主权者的命令时,才能作为真正的法发挥作用。(页327)

《自然社会》专辟一章分析霍布斯创建的“人为国家”。在这一章中,有关原初契约的论证不过重复了第18节中有关自然法困境的分析,由于存在“合理猜疑”,根本无法通过使自然人放弃权利、产生义务的信约方式来建立这一权力(参见页395)。既然如此,这个人为国家又从何而来呢?

《自然社会》第22节中有关原初契约的分析提供了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就建立在霍布斯给我们精心设计的契约结构之上。具体来说,在这个建立国家的原初契约中,尽管一方放弃权利时是以另一方放弃同样的权利为前提,但订约的双方并没有没有针对彼此放弃任何权利,而是同时针对尚未存在的国家或未来的主权者放弃了一切可以放弃的权利,不再抗拒后者的行动,但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这样的承诺。(页398)

根据《自然社会》中的说法,这个“精心设计的一个契约结构”能够避免之前“先行履约问题带来的合理猜疑”,原初契约实质是一次制造使自身的规范性成为可能的权力的法权行为。原初契约的规范性既不先于自身(原初契约并不依赖于自然法的义务约束力),也不在建国行为之后(原初契约不能求助于尚未存在的实定法及其惩罚),而是与共同权力一同诞生。(页398)

应该注意到,这个精致的原初契约的结构分析并非来自于霍布斯本人,而是《自然社会》提供给我们的,这个分析并未解释,自然状态之下彼此疑惧的自然人为何会选择服从一个“有待制造的人为第三方”,为何这个第三方不会在自然人之间带来“正当的疑惧”。

《自然社会》认定,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建立国家的原初契约的意义就在于,将制造权力与形成义务结合在同一组(终止自然权利的)权利让渡行为中,同时构成国家与其道德基础。(页400)

这种同时产生规范性义务与约束性权力的缔约行为,为何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得到完成,在《自然社会》中并未得到充分分析。《自然社会》强调,退出自然状态,进入人为的政治社会的必然性,并且强调这是现代自然法学派几乎一致的结论。(页386)但它却始终没有告诉我们,这种人为的国家是否仅仅是出自自然人的意愿,抑或只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们的理性发明。

在我看来,《自然社会》在论述从自然状态向人为国家的转换的过程中,忽视了在自然状态之下占据统治地位的那种恐惧,这种恐惧曾经在《自然社会》的导论中得到了分析,这种恐惧曾经迫使孤独的鲁滨逊感觉到了神意的眷顾,这种独特的恐惧原本是道德性产生的来源。可惜的是,这一导论有关鲁滨逊的分析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恐惧激情,却在《自然社会》有关霍布斯的分析中消失不见了。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自然社会》在有关霍布斯的分析中,忽视了恐惧激情在自然状态转向政治社会中所起到的驱动作用。在霍布斯那里,我们得知,恐惧是孤独者的精神世界,恐惧激情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自然人身上,当恐惧支配全体自然人的时候,也正是自然社会终结之时。

忽视恐惧这一特殊激情的结果,导致《自然社会》在有关人为国家的问题上,始终恪守一种制度性和程序性的解释,这就是将人为国家仅仅视为一台机器,一台在建国契约基础上形成的机器:政治的核心问题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如何‘建立’一台安全可靠的国家机器。甚至对于社会性道德的培养来说,重要的也不是个人心性意义上的养成,而是有赖于政治制度本身对人的塑造,特别是具有威慑性的惩罚权力对人的外在行为造成的约束效果(以及对人内心法庭中的义务约束力的保障)。(页146)这是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一种流行解释,《自然社会》基于这个解释在第23-25节对于政治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性质进行了细致讨论。比如,在第23节中,基于建国契约和一般意义上的契约的区分解释政治国家和自然国家的差异(页405)。在第24节中,由于建国契约的特殊构造,即不只是权利的让渡和赠与,还进一步在缔约双方同未来的主权者之间建立了授权关系,因此,代表不过是建立在建国契约的授权性意义上的代表。(页411-412)而在对人为国家是否具有绝对权力的解释中,仍然遵循的是建国契约的思路,“从建国作为原初契约的义务和约束力之间的共生关系出发,才能理解主权者具有的一种超出赠与、授权甚至代表的共同权力,而丧失这一权力,将意味着信约的破坏和国家的瓦解。”(页426)

《自然社会》在论述从自然状态向人为国家的过渡的过程中,最失败的是用一种程序性的契约安排来取代对自然人性格的分析,毕竟,人为国家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建立起来的,因此,在人为国家那里,应该体现出自然人的品质和性情。自然人缺失的,在这个自然人建立起来的人为国家中,并不会变得更加丰盈。自然状态中失去希望的自然人,不会因为创建的人为国家而变得更有希望。第23节关注的是自然国家和政治国家的区分问题,这里进一步表明《自然社会》在分析过程中的欠缺和不足,这就是它将按约建立的国家建立在一种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在政治国家中,人们出于彼此的恐惧选择主权者,而在自然国家中,则臣服于他们恐惧的人。(页403)

这本来是一个契机,借此可以进一步理解霍布斯笔下政治国家生长的生理学机制,并且,这里还有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恐惧的契机,这本会导致对霍布斯笔下有关恐惧激情的不同理解,进而注意到恐惧激情在推动自然状态向人为国家的过渡中发挥的作用。但在霍布斯笔下,恐惧这一独特的心理学要素不过灵光一现,很快被他有关建国契约和一般意义上的契约的差异取代。忽视恐惧这种特殊激情的结果,导致《自然社会》在解释霍布斯笔下的代表概念和主权的绝对性的概念方面多少有些牵强和不足。建国契约显然并非单纯的理性设计,这里的国家毕竟同自然人有不可分割的关联。自然状态不是一个静止状态,甚至并不一开始就是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性是不断展开和丰富自身的,随着人性的不断展开和丰富,自然状态走向自我瓦解。对霍布斯来说,激情的这种动力学的结构是值得分析的话题。可是,《自然社会》用一种规范的分析完全取代了对激情动力学的分析,使他的分析过于机械化。尽管在霍布斯那里,利维坦是一台机器,可是这又不简单是一台机器,《自然社会》有关人为国家的分析,显然无视施米特的敏锐判断,这就是利维坦是一个集神、人、动物和机器为一体的多义形象。

人为国家是否可以作为孤独的自然人的出路,这个问题直到有关霍布斯分析的末尾,也就是第25节才出现。按照《自然社会》提供的那一独特的建国契约的设计,主权者当然是获得了建国契约授权的个体,这是一个人格性的代表。但这个人格性代表同时承担了一种公共的人格,充当自然人的财产和安全的保障者。由于主权者同时具备公共人格和自然人格,就会存在一种危险,“与政治人格或者说公共人格联系在一起的理性,始终没有与自然人格联系在一起的自然激情强烈”。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对霍布斯的人造国家而言,自建立伊始就埋藏了“自然死亡的诸多种子”,这个具有自然人格的主权者,可能会在自然激情的引导下滥用权利,最终导致洛克意义上的革命,导致人为国家的解体,成为这部机器必死的病因。(三处引文来自于页428-429)

霍布斯笔下的孤独的自然人注定没有出路,《自然社会》中对此有一个非常诗性的说法,也是全书中罕有的诗性说法中的一个,自然状态的阴影,化身为绝对主义的雾霾,在意识形态上或许会引发不同的反应,但其根源却是现代人为国家难以彻底证成的合法性问题(页427)。

在《自然社会》看来,导致自然人没有出路,或者说导致现代人为国家难以彻底获得证成的,是主权者的自然人格与公共人格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如果主权者能将自然人格和公共人格协调起来,孤独的自然人就有了希望,现代的人为国家也就不再存在合法性问题。在《自然社会》看来,这是由建国契约导致的问题,《自然社会》从一开始就没有回答,为何建国契约中的第三者值得信赖,究竟是什么推动了彼此疑惧的自然人相信这个第三者。自然人对第三者的怀疑不会比对另一个自然人的怀疑更弱,因为第三者也是自然人。《自然社会》原本可以追问,究竟是什么推动自然人停止争斗、缔结契约,可以设想的是,只有当自然人不愿意过孤独的生活,他们才愿意同他人一道进入共同生活。这是《自然社会》有关霍布斯的分析带给我们的最大疑惑。


或许,孤独者的前提是错误的,人一开始所处的就不是孤独者的世界,而是和他人共处一个世界。如果一开始揭示的不是孤独者的命运,那么,兴许就不会遇到孤独者面临的种种难题。《自然社会》在论述霍布斯之后,向我们揭示了一条可以替代的道路。有关格劳秀斯和平和普芬多夫的描述似乎展示了一条不同于霍布斯的道路,在他们那里,孤独者的形象似乎不存在,或者至少是弱化了。这似乎是自然社会的另一种思路,是走出古典城邦之后,现代人的另一种生活方式,这就是,不是从孤独的人出发,而是从自然的社会性出发,构想一个美好的社会。

在《自然社会》中,格劳秀斯是在霍布斯之后首次出场的近代政治思想家(第3节),并且,如果我们将第四章第15节和第16节的相关讨论视为背景,整个第四章可以说是有关格劳秀斯的讨论。第3节强调了格劳秀斯的问题意识,即自我保存式的自爱如何能最终成为建立社会性的根本前提(页80)。格劳秀斯借助斯多葛学派的“属己”概念,阐明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性概念,在这个新的社会性概念中,对自己的关切和对他人的关切联系在了一起。但是,这种社会性似乎只是表象而已,因为这里对他人的关切建立在对自己关切的基础之上,其中存在的难题早在斯多亚派面临的困境中就已经体现出来:一个人如何能够完成“属己”的扩充,把一种自然的自爱冲动转变为一种包含“理性”、关涉他人的情感,从而能将他人视为对自我有用的、切身属己的,作为个体自然的一部分……(页78)

《自然社会》没有告诉我们,格劳秀斯是否摆脱了难题,只是说他在自爱与社会性关切之间建立关联的方式,同斯多葛学派的属己概念多有相似,尽管存在差异,具体来说,“格劳秀斯更多是借助物的中介作用,通过自然法权(及正当理性)的概念,建立自我保存与社会关切之间的联系”。(页85)因此,对格劳秀斯是否摆脱了上述难题的回答,还要借助于对他的自然法权的分析(第四章)。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权概念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权利语言:在格劳秀斯看来,严格意义上的“法权”,即主体意义上的法权,也就是通常法学家所谓的“自己”。(页252)

对格劳秀斯来说,问题仍然是,他发现的社会性是否真的能摆脱孤独者的命运,格劳秀斯是否有可能在这个主体法权的基础上确立一种义务和秩序?有关阿奎那和苏亚雷斯的自然法学说的总结和梳理提供了一个背景,因为在阿奎那和苏亚雷斯那里,神圣意志仍然是自然法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源泉。在神圣意志的关照下,人的自爱及其社会性的结合显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神圣意志不存在,人的自爱和社会性的结合又如何可能呢?这正是格劳秀斯面临的问题。

《自然社会》明确在“哪怕……上帝不存在,也不关心人的事务”的情形下,讨论格劳秀斯笔下人的自爱与社会性的结合问题,在格劳秀斯这里,并没有像在托马斯或瓦斯奎兹那里,仅仅借助自然正当关系来建立“宽泛意义上的法权”,而是力图将主体权利意义上的法权,经自爱社会性概念的阐明,发展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页285)

在社会性关系中,从可能遭受侵犯的个体的主体权利中就可以找到义务约束的源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不过是个体的主体性自然权利与他人相应的义务编织起来的一个关联网络。(页287)如此就产生了一个难题,这里所谓主体性的自然权利,不过是霍布斯笔下孤独的自然人的权利,仅仅凭借这种权利,如何可以得出对他者的关切?

自然法与道德的规则是否能在独立于上帝意志的情形下强加一种遵守规则的必然性,这是巴比拉克在《战争与和平的法权》的注释中提出的著名疑问。人的自然激情较之自然法的尺度和规则来说有更强大的力量,因此,仅凭人的自爱,不足以使人意识到有对他人关切的必要。(页284)《自然社会》追随了巴比拉克对于格劳秀斯的质疑,“如果自主的现代个体,继承了上帝作为立法者的意志,自己成为自己的立法者,在何种意义上道德义务仍然是可能的呢?”(页290)在康德将这种自主发展成为一种实践理性的自律之前,这个自主的现代个体必将长久地承受一种孤独者的命运。由此看来,在《自然社会》有关格劳秀斯的论述中,仍然潜藏着一个鲁滨逊式的孤独者。

《自然社会》一书好几处都谈论普芬多夫,这个讨论是从第三章开始的。我们需要将这些部分组合起来,看一看它呈现给我们的是一幅怎样的普芬多夫形象。在《自然社会》看来,普芬多夫的贡献在于,“力图通过吸纳格劳秀斯的社会性概念,中和霍布斯的极端色彩,使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学说呈现温和的面貌”,具体地说,是将自然状态概念纳入到自然法的学科架构中。(页190)普芬多夫的自然状态相较霍布斯少了一些残酷的冲突味道,他强调,自然状态中的人性来源于神的馈赠,这一馈赠在霍布斯笔下付诸阙如。尽管在普芬多夫这里,自然人在一出生时也是孤独的,却不像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那般卑污和野蛮,不同于霍布斯笔下有关自然状态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普芬多夫将自然状态的“野蛮”生活方式,改造为“前文明的自然状态”,也就是政治国家的对立面,在这里,前文明的自然状态显然与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不同。改造的结果,“不仅为自然状态的历史化提供了可能,也为一个与‘政治社会’不同的‘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的出现提供了可能。”这样就“在人性本身和政治社会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凭空建构出了一个具有道德义务和自然法权的社会性的空间。”(页207)不仅如此,普芬多夫构建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状态,而是一种“受自然法义务约束的有限自由状态”。(页203)

有关自然状态是一个受自然法支配的状态的论述,要到第19节才出现,在这个部分中展示了普芬多夫想要将自然法确立为一门科学的努力,在这里,普芬多夫发现了人的意志,正是人的意志,才使人以某种不同于物理存在的机械运动的方式来行动,使人的行为而具有善恶的道德属性,从而使人的自然状态成为受法律约束的道德状态。在《自然社会》看来,人的意志能力,使普芬多夫阐述的道德可以得以超越自然必然性的束缚,通过自然法的赋予建立道德义务。(页338)

正是在这种意志基础上,普芬多夫强调了道德行动的“可归责性”,“确立了主体能力与道德规范(法律)在道德科学中的紧密关联,从而将道德行动与自然事件明确区分开来。”(页340)在普芬多夫的自然状态中,真正重要的是人的道德品质,而不是人的自然品质,在普芬多夫笔下,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这样一种完全出于人的本质的物理原则的状态,而是‘来自神意的赋予’,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状态。”(页341,参见页343-344)

正是在人的意志这一独特的发现基础上,普芬多夫找到将自然法科学化的线索。他不再像格劳秀斯那样,从单纯的自爱出发推导社会性,而是要将社会性的概念奠定在意志基础之上。可惜的是,《自然社会》对这一社会性概念的新基础却并未进一步地加以审查,而仅仅强调,霍布斯将“自爱与社会性结合在了自然法对自我保存的理性要求中,使自我保存不再仅仅是一种个体的自然本能,甚至不仅仅是一种主体性的自然权利,而成为社会意涵的道德要求。”(页349)对普芬多夫笔下的根本自然法,也就是“必须在意志上想要与那些和他相似的人联合起来”,《自然社会》并未充分地进行分析,它没有告诉我们,从意志的基础出发为何个体可以超越自身。

尽管《自然社会》竭力地想要区别出普芬多夫和霍布斯面对信约危机时的态度,而想要凭借荣誉感、羞耻心或人的谦逊这样一些特定的人的性情倾向制约霍布斯的理性猜疑学说对自然法的冲击,但这些人的特定性情是否可以彻底避免霍布斯自然法的危机,却是一个问题。为了保证人的意志的道德性,普芬多夫不得不诉诸宗教,但宗教和良知是否可以有效地拘束人的意志,使之成为道德的意志却大有疑问。《自然社会》并没有分析,在普芬道夫对人的意志的诉诸和对宗教的诉诸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尽管在普芬多夫那里,意志是上帝在人的灵魂中植入的,但人类意志具有的“自由规定性”是否会将人的行为引向人的道德,并未得到充分说明。既然如此,就无法确保人对于他者的义务,普芬多夫的社会性的概念因此也就无法牢固地建立起来。

尽管从表面上看,在普芬多夫那里,并不存在孤独者的形象,但孤独者却如同幽灵一般飘荡在普芬多夫的学说中,《自然社会》对此并未警觉,孤独者的形象出现在人出生之时,普芬多夫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就是人一生下来就处在其中的状态,在这里没有人的协助,也没有任何人类发明,人完全凭靠自然能力决定。《自然社会》并没有分析,在这个自然人身上,那种道德性的意志如何来得到表现,因为在这里,“没有受到神意的任何特殊关切”。(页198)离开了道德的上帝,这个孤独者凭靠什么进入到一种社会性的状态,凭靠什么进入到道德的自然状态?没有这种凭靠,拥有意志的孤独者就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之中。

第五章有关普芬多夫的论述的结尾,提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拥有意志的孤独的自然人如何才能建立对上帝的服从?

在普芬多夫笔下,意志自身还不能提供永恒的法则,拥有意志的个体并未成为一个道德个体,意志不能成为道德世界的基础。日后康德在其实践哲学中,将意志区分为一种任性的意志和单纯的意志,而将任性的意志称为一种病理学意义上的意志,在这种意志的基础之上,无法得出有关社会性的概念出来,也根本产生不了道德性。于是,在普芬多夫那里,有关自然法权的社会性规定“只是在原则上要求组成社会的人要相互信任,并且彻底否认霍布斯的‘正当恐惧’的理由。”(页354)

人的道德意志具有脆弱性,无法保证神意对人世的关照,这就导致了,即便在普芬多夫那里,也不得不依赖于国家,依赖一种政治制度,才能保证人的意志的道德性(页357)。这就再度退回到了霍布斯的基础上,普芬多夫在这里提出的理由,与霍布斯论证自然法无法靠对上帝的恐惧或良知来有效地约束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的理由,没有什么两样。(页357)

不仅如此,仔细考察普芬多夫的理由会发现,实际上他赋予社会契约的规范基础并没有超出霍布斯在论证自然法的假设性给出的权衡理解。而这在契约的规范基础的分析,更多是修辞性的,而非原则性的。(页432)

普芬多夫无法接受霍布斯的绝对意义上的主权,他意识到了有关霍布斯国家观的分析结尾处意识到的绝对国家面临的危险。不同于霍布斯一次性的建国的根本契约,普芬多夫发明了一个双重契约的结构,第一个契约是确立政治统治的契约,经过这个契约,结束了自然状态,第二个契约是建立政府的契约,自然人可以选择自身心仪的具有充分的公共人格的政府。

普芬多夫与霍布斯有关建国契约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二个契约,在霍布斯那里,自然人进入到政治状态是通过根本的建国契约一次性达成的,他们选择放弃自然权利,建立君主政体。而在普芬多夫这里,自然人进入到政治社会之后,有权选择自己心仪的政体,第一次缔约行为,没有将所有人一次性地带入到政治社会之中,而是至少使某些个体保留了退出这一“政治社会的雏形”,继续享有其自然自由的权利。(页433)

在普多夫的两个契约的缝隙之间现身的这个“集体”,由此具有了一种相对于主权者的治权而言的更为基本的“制宪”权力,完全可能成为未来对抗现行政府权力的理论基点(页435)。

普芬道夫的双重契约结构并未从根本上改善人为国家的命运,人为国家始终面临解体风险,这是日后洛克著名的用社会反对政治国家的做法的前身。这些保留退出权利的个体正如在霍布斯笔下享有主权权利的自然人一样,他们是自然状态下的孤独的幽灵。这些孤独的幽灵没有因为国家的出现而消失,相反,它们始终生存在国家的缝隙里面,时刻危及到国家的生存。可惜的是,在《自然社会》一书中,潜藏在格劳秀斯和普芬多夫笔下的孤独者的形象并未得到充分揭示,从而使有关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论述不能够充分显示导论中的鲁滨逊的形象。尽管普芬多夫对霍布斯笔下的孤独者感到不满,但他却无法摆脱这个幽灵一般的孤独者。格劳秀斯和普芬多夫有关社会性的论证不过是一桩神话而已,这是孤独者的美丽斗篷,在社会性的华丽外表里头是孤独者的灵魂。


《自然社会》的副题是“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在这本书中,围绕着主题展开的是对于政治思想史上的几位重要思想家的分析,分别是霍布斯(共12节)、格劳修斯(共4节)、普芬多夫(共6节)、洛克(共5节),剩下的是讨论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和苏亚雷兹的三节(分别是第1节,第15节和第16节,但也可以将第15-16节视为讨论格劳秀斯的一部分)。这样,看似散乱的章节其实有内在的逻辑,我们可以看到一条从霍布斯开始,进而到格劳秀斯,最终到普芬多夫的逻辑路程,这一线索到洛克那里戛然而止。有关洛克的分析也是《自然社会》中篇幅较大的一部分,全书共有五节讨论洛克命题(第五章的第20-21节,以及第七章的第28-30节)。

洛克首次出场是在讲述普芬多夫将自然法科学化的努力之后,他以怀疑者的身份出场(第五章)。当普芬多夫将自然法奠定在神圣意志的可知性的基础之上,认为人的理智能够认识自然法时,洛克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自然法可知性的质疑。但他对自然法的科学根基的质疑,没有对他运用自然法的道德原则构成障碍。《自然社会》注意到,在《政府论》中,自然法自始至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始终不曾对自然法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仿佛其根据并无疑问。洛克在自然法问题上的沉默意味着什么?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自然社会》对此的解释非常牵强,他说,这是洛克“有意回避”,“直观地表明了自然法哲学在现代政治思想中面临的尴尬处境”。(页373)

《自然社会》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洛克有意回避有关自然法的问题。但它有关自然法执行权的讨论,为此问题提供了启示或答案。在洛克那里,自然法的执行权是奇怪的说法,因为一方面,自然法的执行权意味着自然状态下个人拥有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这不仅是个体的自然权利,还意味着一种“旨在全人类的和平和保存的”自然法。自然法的执行权将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结合起来,仿佛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但两者的和谐不过是假象:唯一能使自然法执行权这项自然权利不至于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审判和战争的,只有自然法自身的理性规定,而自然法的尺度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约束人的偏私和残酷,其实取决于自然法本身对每个人的义务能否让“冷静的理性和启示的指示”控制或约束“冲动的热情或自身意志的张狂”(页377)。

《政府论》一方面强调对自然法的运用,另一方面则对自然法问题保持缄默,根本原因在于,在洛克看来,这些问题无法回答。他之所以悬置有关自然法的问题,是因为他承认,尽管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自然法应受质疑,但从人的日常生活感觉出发,自然法的存在没有问题,它与人的感觉同在,《自然社会》明确注意到,从《政府论》对现代政治思想的巨大影响来看,在现代哲学有机会判定自然法的哲学原则成功或失败之前,自然法已经在政治上提前庆祝了她的“凯旋”(页374)。

按照后来康德笔下著名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两分,洛克对自然法的怀疑仅仅是一种出于理论理性的怀疑,而他对于自然法的肯定则是建立在实践理性方面,也就是自然法执行权的方面。

洛克的真实想法,是要将自然法奠定在自然人的感觉之上:感觉,而非传统或者天生的实践原则,才是自然法可知的真正本原。(页363)

这种建立在自然人感觉之上的自然法,就如同休谟的建立在感觉之上的因果律一样,必定会使自然法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联想,而失去其科学根基。直到康德一方面为因果律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为自然法奠定基础,方才建立起现代形而上学和道德哲学的真正基础。但《自然社会》没有分析这种从感觉出发的推理是否可能,也没有分析,这种基于感觉的自然法对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可以想象的是,在自然状态中,这种感觉必定是个体的感觉,是孤独者的感觉,问题仅仅在于,从这些孤独者的感觉中,如何推导出指引他们行为的道德原则?如果说,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仅仅是建立在个体感觉之上的自然法,与个体的自然权利纠缠不清,那么,自然法的凯旋也就意味着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体的凯旋,意味着那个孤独者的凯旋。这个孤独者具有巨大的破坏力,他怀疑一切,但其行动却异常的坚定,他坚决地反对他所怀疑的一切。在洛克那里,自然法的破坏力量大于建设,孤独者在此似乎丧失了对走出孤独的信心,他充满怨恨地看待周边的一切。由此可以想见,在《政府论》中,建立在自然人之感觉之上的自然法具有巨大的破坏性。

在霍布斯和普芬多夫那里,政府是自然法生效的前提或补充条件,政府是作为积极的条件出现在他们笔下的,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与之不同,在洛克那里,政府成为了缔结契约的人民的对手和敌人。洛克清楚地意识到,在政治的实际运转中,执行权是政府的可见形式,没有执行权的有效运作,甚至人民都不再是有效的集体了(页448)。

但他也意识到,执行权具有一种法律外的“专权”,这种专权在某种意义上不可或缺:只有借助这种权力,政府才能在那些不可预见的,但却与公众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态”做出反应。(页450)

这一在现代政治中不可或缺的权力,在洛克看来恰恰最危险。专权必然导致权力膨胀,“隐蔽地发展成为‘绝对、恣意、无限也不可受限制的权力’”(页454)。正是对最高执行权的掌握者也就是君主滥用这种专权的疑惧,成为了在洛克那里政府解体和发生人民革命的主要原因。

政府在洛克笔下成为了人民的敌人,而在洛克看来,政府不过是基于人民的信托产生。《自然社会》在讲述了对政府的疑惧之后,接下来讲述的便是有关财产、信托与人民权力的主题。在《自然社会》中,人民的概念首次在有关普芬多夫的分析中出场,在那里,人民是在两个契约的缝隙之间现身的集体(页435),在那里,人民享有选择自己钟情的政体的权利,正是在此基础上,洛克进一步提出,人民是最高权力的享有者,更具体地说,这是一种限制政府的共同体权力,政府是基于人民的信托而产生的,这就有别于从契约的角度来界定政府,因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方并没有直接建立与委托方的契约关系,它对后者承担的是单边义务,保证维护受益方的权利不受任何他人的侵犯,在信托关系中,并不强调受托方自身的权利。(页464)

这就意味着,政府作为受托方只能基于委托方的利益而行动,否则,政府的行动便不合法,人民随时有权撤销对政府的委托。这就在根本上改变了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基于信托原理产生的政府,没有任何根据超出人民利益而行动。

信托概念的出现,意味着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存在一种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来源于洛克笔下人民概念的财产属性。人民是基于财产关系结成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从根本上讲是财产所有者的共同体,对此《自然社会》看得清楚,从信托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明确了统治者运用给人民授权的权力需要服务的所谓的“公共的善”的真正性质:这种所谓的公共的善,不过是在相互保证的条件下稳定、安全地享有财产。这种“公共的善”本质上的私人性质,并没有因为财产意涵的扩大而有所改变。(页469)

因此,构成人民的个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体,而是具有财产规定性的个体,更具体地说,是遵循“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上帝旨意的自然人,这群自然人将对上帝的信奉转化为一种生产和创造冲动,恰如孤岛生活的鲁滨逊将“神意的呼声”转化为对自身理性的勤劳的激励一样。只有那些理性的和勤劳的个体,才能成为人民共同体的一员。这些个体最关心的自然权利当然首先是自身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不是狭义上的财产权,而包括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真正来说,在洛克那里,人民就是不断地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的人,这样的人当然是理性的,甚至是保守的,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在洛克笔下,人民的叙事根本上不同于此前对人民的贬抑性政治思想叙事。(页474及其以下部分)

人民不过是财产所有者,对于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础的这一还原,揭示了一幅孤独者的形象,尽管对此《自然社会》并未言明。《自然社会》只是注意到,在洛克那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个体性的”,“没有引导人的生活的集体性力量”。这个结论既反映在有关自然法执行权的论述中,也出现在有关革命的论述中。革命意味着政府的解体,意味着人民再度回到了一个由财产关系组成的社会状态。支撑洛克做出这一论断的仍然是他勾画的自然人的形象,他相信,劳动的个体“可以在没有政治权力的状态下,独自通过其自由的劳动,建立你的和我的区分,从而建立所有权”(页480)。因此,真正为洛克的自然法哲学奠基的是那些“勤劳和有理性的人”,这些“尽管不见得有洞见几微的智慧,但却‘具有理性造物的感觉,能就他们所见所感的事情进行思考。’”(页475)也就是说,在他看来,自然人也就是人民的感觉是可信赖的,“勤劳和有理性的人”本性保守,因为他们的使命是劳动,是创造财富,他所谓的基于感觉构建自然法,不过是基于劳动者或财富创造者的感觉构建自然法,因此,他的自然法这就是这群劳动者的自然法,也因此,在洛克看来,这种自然法决不会是激进的,他们仅仅针对的是侵犯他们的财产权的政府,革命作为一种暴力,目的也不是为了夺取政权,而是为了恢复和平享有财产的生活方式。然而,《自然社会》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这群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勤劳和有理性的人”要选择政府,既然他们可以凭借着理性的感觉来和平的生活,既然财产关系是一种温和的和有节制的、保守的关系,并不会时时爆发革命。《自然社会》没有进一步地分析和解答,在洛克那里,革命释放出来的暴力,是否可以在现实中完成道德秩序和政治制度的彻底重构。于是,我们就禁不住追问,在《自然社会》中,这群孤独者的但却也是勤劳的自然人,是否足以凭靠自身的感觉摆脱这种孤独?在洛克分析的末尾,孤独者的形象再度出场,似乎已经预设着孤独者无法摆脱自己孤独的宿命。

无论怎样,在繁冗分析的背后,《自然社会》展示了一条自然社会的线索,一个有关孤独者生活的线索。霍布斯笔下的自然人最终无法走出自然状态,洛克指出的革命危险其实早已蕴含在霍布斯的人为国家中。革命的危险无法消除,不是因为无法设计出完善的建国契约,而是在于孤独的自然人的激情生活。现代政治仍然需要进入到自然人的爱欲生活中探查一番。《自然社会》最失败的地方,便是放弃了对孤独者爱欲的分析,而进入到一个规范分析的世界。规范分析取代了爱欲分析,这是《自然社会》在逻辑演进的过程中的根本缺陷,也是导致了我们无法从导论进入到正文部分的最深刻原因。《自然社会》没有告诉我们,洛克笔下的自然人究竟有着怎样的爱欲,而我们透过它给出的材料,倒是可以看出一个充满怨恨的自然人形象,这个自然人究竟是凭靠什么建立了政府,又凭靠着什么推翻了政府,既然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存”的生活,那么,他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不满结束了这种生活,进入到政治状态,又是基于怎样的不满,结束政治状态。《自然社会》并没有比较造成他们两度离开的不满,但是,有关爱欲的常识却告诉我们,唯有一个对周遭一切充满怨恨的人,才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满于他所处的生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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