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托幼机构: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号)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的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起,我区各类托幼机构将不再办理本校婴幼儿2018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包括本市农业和本市非农业)的婴幼儿;
(二)非本市户籍的婴幼儿需满足以下参保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才能办理参保手续;
1.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2.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3.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4.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
5.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7.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8.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婴幼儿;
9. 其他情况可详见京政发【2017】29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文件。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28日。
三、参保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180元。(在此基础上多存10元,账户余额不能低于190元)
特别提示:为避免扣费不成功,建议提醒各位家长提早办理,尽量在2018年1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详见上述文件或咨询街道(乡镇)社保所。
大兴区社保中心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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