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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列支风险太大了,应该这样控制

作者:财务第一教室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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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作者:百丞税务  罗玲


01

案例


A公司2017年接受税务机关稽查,稽查人员提出,A公司2016年账面将2011年度一笔大额预付款转费用并附有2011年度发票,在未进行专项申报的情况下,全额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并要求调增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补交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02

涉税分析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A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费用在2016年度账面体现,在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追补至2011年扣除,未进行专项申报不可以直接作为2016年度费用。另外,由于专项申报追补期限为5年,2011年度费用2017年及以后年度已无法再追补调整。


03

风险管控


案例中业务需要企业进行专项申报,但现实中企业的税务专项申报业务一般由税务管理部门全盘负责,很多企业的现行管理模式下,像案例中业务税务管理部门极有可能是无法关注到的,报税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该业务的情况下,专项申报便无从谈起。为管控此类风险,企业需要设置合理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制度中需要对费用报销时间及审批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当年费用报销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审批;


②跨期1—5年内费用报销,需要执行区别于普通报销程序的特殊审核程序,该程序将税务管理部门纳入审核必须环节,5年以上费用不得再行报销;


③税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随时记录跨期费用报销业务,并在相关费用报销后按月进行专项申报。


04

总结


案例中企业以前年度费用由于没有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专项申报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同时,由于错过了5年追溯调整时间,后期也无法再追溯调整。对于该类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税收内控制度,化税收风险于日常程序性工作中,从而避免案例中企业损失,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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