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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曲靖农村,有多少人因为宅基地反目成仇?来看看这家兄弟!

作者:曲靖珠江网 来源:曲靖珠江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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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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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龙场

有一王氏兄弟

积怨二十余年

调解十余次

忽然握手言和

这是什么操作?

  土地纠纷结怨 亲兄弟变“死对头”

  2018年春节过后,龙场镇得所村委会的王氏兄弟两家因为土地纠纷多次吵架,两天一小闹、三天一大吵,十余次报警,双方甚至扬言要弄个“你死我活”,民警多次现场调解无果。

  为此,民警专门说服兄弟两家的邻居做为信息员,每天报告两家的状况。为尽快化解矛盾,民警详细梳理了两家的矛盾渊源:原来这家人有兄弟三人,父母早亡,留下的地基便分成三份。大兄弟两家的子女到了嫁娶之龄,需起房建屋,但如果在现有土地上建房,双方门前门后就没有可通行的路。由于父母分配的土地有限,小兄弟在省外当兵,没有时间处理自己的地基,大兄弟两家便打主意“瓜分”小兄弟的土地……双方互不相让,不肯妥协,最终在今年春节后爆发矛盾。

  屡败屡调再攻坚 签订协议恩怨一笔消

  为彻底化解王氏兄弟间的矛盾,派出所民警联合村委会、村中长者对两家分别从法、理、情各方面进行疏导。在多方的引导下,王氏兄弟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缓和,双方心中的疙瘩也逐渐缩小。同时,民警联系到了在外地的小兄弟,说明情况后,小兄弟向哥哥们表明了姿态,站稳了立场……终于,在民警的劝说下,王氏兄弟有了和解的意向,两家约定于2018年3月9月到派出所签订调解协议,多年的恩怨终于圆满化解。

  农村土地纠纷不可不知的5大法律问题!

   出嫁女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

  出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主体,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依据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其户口是否仍然在本村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户口在本村的,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户口外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参加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在校大中专学生迁出原户籍到学校,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并非意味着其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是到学校学习,并非是去就业,其个人没有生活经济来源,在校的所有费用基本上还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若排除其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将会剥夺其基本的生存权。因此,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一定违法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是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处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消灭。

  因此,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不一定是违法的。

  在一户两宅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原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尽管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其死亡后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这时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此时,继承人对宅基地的合法占有,是基于房屋,但若当房屋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所依托的客体已失去,那么,该继承人就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了。

  因此,在一户两宅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原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

  使用宅基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宅基地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广大村民朋友在使用宅基地中,一定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若操作不慎,可能会被收回、撤销或受罚,最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现总结如下法律问题: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标准。若一户中孩子因结婚想申请宅基地,一定要注意先分户,后才能有权申请宅基地。

  2、切记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若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否则,土地所有人是有权利收回宅基地的。

  3、慎重买卖、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买卖、出租等行为可以获利,但在获利同时,可能会永久性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4、合理使用宅基地。在使用宅基地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范围,要注意因建房、建围墙等行为给邻居带来通风、采光等行为。

  5、宅基地是不能随意收回的,遇到村委会或其他主体擅自强拆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并收回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宣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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