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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胆!钦州警方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竟遭"95"后持械截人…

作者:钦州360网 来源:钦州360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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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钦州360网  2018-03-27 —————

看交警如何处罚闯红灯              关注钦州现场 



钦州市钦北区的民警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被几个“95后”的男子用刀具、水管等物品阻碍执法,阻拦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离现场,并砸坏执行车辆。


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关某、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3543元给钦州市公安局板城派出所。

2017年1月4日晚,钦州市公安局板城派出所教导员带领民警2人到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新城村委往那香方向公路旁捞竹坳查处卖淫嫖娼的过程中,几个青年发现民警过来执法,其中黄某甲(另案处理)带头纠集陆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阻拦。关某、黄某在黄某甲的授意下,在羊栏处拿取刀具、水管等物品,并由黄某带至现场供陆某、黄某乙等人使用,阻拦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离现场。经鉴定,被砸坏的执法车辆损失价格为3543元。


配图


另查明,2017年1月25日、2月4日,被告人关某、黄某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关某、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关某、黄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某、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理评析: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的关某和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之后两被告人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阻碍执法被拘留 为何这种事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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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四马路热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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