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佛山新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一次租期不能超过20年,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
昨日,佛山住建局发布《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住房出租形式、租金收取等作出详细规定。
新建租赁住房包括这三类:
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
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
新建租赁住房建设和出租有这些规定:
新建租赁住房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
建成后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
此外,新建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目前佛山的最低标准为15平方米。
如何防止开发商违规销售?
为防止开发商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等违规行为,《意见稿》指出,新建租赁住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注明为“租赁住房,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新建租赁住房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
关于房屋租金及收费
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费用。
在租金方面,《意见稿》提出,租赁房经营状况及租金要接受市住建管理局监管,租金可参考各区住建部门按区域、按路段发布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向佛山市物价部门登记备案。
房源信息发布及备案
建设单位在租赁申报表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要在经营场所公示,同时应采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意见稿全文)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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