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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哈罗”共享单车进驻曲靖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它“随骑随走”的特点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然而,这些原本应该被停放在路边,等待有需要的人使用的单车,有时却出现在了河里、某人家中,四肢不全,遍体鳞伤,不断被媒体曝光……
由于小部分人的素质低下,共享单车惨造毒手,“虐待”共享单车的事情时有发生。“虐待”单车看似事小,但是却有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4月11日,“哈罗”共享单车麒麟分公司员工晏先生行至益宁街道卢家台子村无意间发现一辆共享单车遭到损坏,晏先生怀疑是人为故意损坏,随即报警。
当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发现,在卢某家院子里停着两辆共享单车,其中一辆锁和二维码已经损坏。
经查,自卢某家附近有共享单车后,极大的方便了周边村民出行,可卢某感觉单车数量太少,骑行时总是被人抢先一步,卢某索性将单车破坏,锁在自己家中方便骑行。这样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村里又出现了几辆崭新的共享单车,“见猎心喜”的他决定将以前已经陈旧的共享单车换了,于是又抬了一辆共享单车锁在家里自己“独享”,这样家里同时出现了两辆共享单车。
目前,卢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卢某被麒麟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麒麟警方(微信号:qljf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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