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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女儿意外死亡赔偿金,当爹当妈的竟这样…

作者:遵义晚报 来源:遵义晚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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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半年前,年仅5岁的女童小欣因工地上一起意外事故而身亡,肇事施工单位赔偿70万元。对于如何分配这笔赔偿金,孩子的亲生父母却起了争执,并闹上法庭。而事件的缘由是当初两人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小欣是他们非婚生育的孩子。
  

昨日,在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遵义晚报记者采访了该案其中一方的代理律师龚卓。据龚卓介绍,这起财产共有纠纷的案件经一审、二审,目前已结案,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


意外事故夺女童生命

  

6年前,习水县男青年郭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陈某相识,两人很快就同居在一起。2012年,女儿小欣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但在抚养孩子期间,两人的关系恶化,经常争吵。由于两人未办理结婚手续,陈某搬出郭某家,并外出打工。郭某独自抚养小欣。

  

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9月24日,年仅5岁的小欣,因为一起意外事故而失去了生命。

  

据知情者透露,郭家附近有一施工现场。事发当日,某建筑公司的挖掘机在附近作业。中午,驾驶员王某在开挖机过程中,引发周围土地崩裂,导致泥土下滑,而小欣当时正好路过此地,来不及跑开,被掩埋在里面,救出来后已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肇事施工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698000元,肇事驾驶员王某在此基础上再赔偿10万元。

  

协议达成后,施工单位的698000元赔偿金很快划到了郭某的账户上。王某因经济困难,至今未支付赔偿金。


为赔偿金对簿公堂

  

不久,陈某从外地打工回来,听到这个消息,伤心欲绝。

  

“我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虽然这些年忙于生计,没有时间照顾她,但于情于理,郭某不能把我置之事外。”陈某表示,由于孩子的爸爸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她,她都没有赶回来见女儿最后一面。

 

 

不仅如此,更令陈某气愤的是,郭某还与肇事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拿走了所有的赔偿金。

  

陈某找到郭某,责备他为什么不第一时间通知自己,并要求平分女儿的赔偿金,遭到拒绝。郭某理由是,两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这笔钱不属于共同财产,且非婚生育的女儿一直跟着自己生活,自己及家人付出较多,而陈某对女儿的关心不够,多年来不闻不问,因此对于平分赔偿金,他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下,陈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庭,索求赔偿金里自己的部分。


法院判决:合理分配赔偿金

  

去年底,该案在习水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亲生父母均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和共有物的分割权利,但事故发生后被告未通知原告,且在原告不在场的前提下,与肇事施工单位达成协议,并私自领取了所有赔偿款,原告要求按照50%的比例分割赔偿金。

  

对此,被告郭某代理人辩称,截至目前,施工单位已赔偿69万余元,但驾驶员王某的10万赔偿金并未到账。同时,除开丧葬事宜合理支出的交通、住宿、生活、人工等费用,可供分割的赔偿金并不多,“最重要的是,原告陈某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就抛下孩子外出,直到发生事故这5年时间,未支付一分钱抚养费。而被告郭某既当爹又当妈,独自承担女儿衣食住行、生活学习及生病医疗费等所有开销,理应获得大部分赔偿。”

  

郭某代理人指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在本案中,陈某未尽到抚养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死者小欣父母,小欣死亡赔偿金应归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共有。原告陈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死者小欣生前主要由其父郭某抚养。除开丧葬等相关费用外,郭某享有剩余款项的60%,陈某享有40%份额。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据龚卓透露,日前,本案经过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双方调解,基本维持原判:陈某最终拿到244000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放弃对肇事驾驶员另行支付1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主张。

以案说法

  

赔偿金参照遗产顺序等条件分配

  

“孩子因意外事故死亡产生的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范畴,但是可以参照遗产的继承顺序来分配。”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具体如何分配,要看与死者的关系紧密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心理损害的物质抚慰,虽然不属于死者遗产,但应参照遗产的继承顺序,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分配权利人生活状况,并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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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    雯

审核/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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