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海区国土部门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用地面积超15亩、容积率大于1.5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建设租赁住房,建成后只租不售。
这是继去年佛山成为全国首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后,南海区出台的全市首份可操作性政策文件。
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根据《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需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整体确权、只租不售”的原则。
项目申请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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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
2、用地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用地未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公有资
产公司已取得入市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4、用地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
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5、宗地面积达到15 亩以上。
6、符合环保要求,已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已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地块的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7、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
8、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所需的其他条件。
如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确有必要申请认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流程:
要求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公司或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并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审批并取得认定通知书后才能开展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会建在哪些地方?
优先在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产业发展保护区等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布局。
《办法》明确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重点产业等项目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主体,可将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套用房用地配套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出租不限定承租主体。
由公有成分不低于51%的房企开发建设
《办法》规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由市、区、各镇街公有资产公司成立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开发建设,意味着建设运营主体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公有成分不低于51%。
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
另外,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还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但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实行差别化征收:
1、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内地块的,按入市收入的10%收取;
2、其他地块按入市收入的15%收取。
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 年
集体租赁住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 年,不得以一
次性转让或出租物业(房屋)使用权等形式变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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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南海区政府网
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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