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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正式落地,九大亮点不容错过!

作者:信托网 来源:信托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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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千呼万唤的资管新规于今日落地。


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


据官方披露的数据,截至2017年末,我国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针对规模如此庞大的资管行业,2017年11月1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出台。而经历了5个多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终于对外公布并将正式实施。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了九大看点如下:


1.对四类资管产品设定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


《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意见》对上述四类资管产品设定了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此外,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上述基础上,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意见》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而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


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据了解,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各行业的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4.统一负债杠杆比例: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级私募产品140%。


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对此,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这一调整有助于在产品端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


“同时,由于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具有公允价值和较好的流动性,在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放开可分级产品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的比例限制,有助于支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赵亚蕊称。


5.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6.资产组合集中度管理,对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设定投资比例上限。


《意见》规定,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非标估值方法予以明确:可以用成本摊余法。


对于此前备受争议的非标资产如何估值的问题,此次《意见》也给予了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赵亚蕊认为,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公允价值结合摊余成本来计价有助于降低公允价值法可能引起的债券价格波动拉低理财产品净值的交互影响,并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因此公允价值结合摊余成本来计价更符合相应的风险收益属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的波动性。


8.细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规范了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9.设定过渡期和新老划断。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对此,赵亚蕊指出,适当延长过渡期有助于降低理财产品期限错配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同时,适当延长过渡期有助于更好地引导和培育投资者“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成熟投资理念,有助于商业银行在产品研发、投资运作、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平稳转型,有助于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整个体系的平稳转型,降低可能引发的风险。


《意见》正式落地后,会有什么影响?


国金策略分析师李立峰称,大资管新规正式稿的出台时间基本符合市场预期。


赵亚蕊认为,总体来看,《意见》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未来盈利模式将产生深远影响,短期内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转型发展和收入增长带来一定的挑战。


“但资管新规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充分酝酿,市场参与者也有了充分预期,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理财的净值化转型步伐明显加快,再加上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这些都为金融机构留下了较大的缓冲余地,因此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长期来看,资管新规有助于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降低金融风险,未来银行理财业务转型之后,也将会形成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赵亚蕊表示。


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李立峰认为,过渡期的延长表明监管层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A股市场无疑形成短期利好,有助于权益类市场的企稳。


对债券市场而言,赵亚蕊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受到监管规范,债券作为泛资管产品的重要投资品种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但长远来看,打破刚兑、净值核算以及非标转标等规范都有助于资管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健康成长。


“由于资管新规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纲领性的文件,后续在统一规则的监管框架内将会有更多配套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因此最终对业务的影响还要结合实际业务的调整来进行深入评估。”赵亚蕊强调。(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范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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