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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纪委通报8起典型案例 处分8人 看看都有谁……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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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吴博超)5月11日,呼和浩特市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三务”公开规定、违反政治纪律、“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等8起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8人受处分。 通报要求,党员干部必须高度警醒,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一,呼市绿地广场景观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李俊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3年至2016年,应四川省自贡市龙腾艺术有限公司等单位邀请,经呼市新华广场管理处会议研究,李俊英单独或与他人赴四川、云南、海拉尔、海口、上海、北京等地出差考察或联系业务。出差期间,李俊英存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事实。报销费用时,经李俊英签字同意,先后6次在呼市新华广场管理处服务中心超标准报销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4242.7元。


  2018年4月3日,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李俊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呼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原政委张吉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3年11月20日,张吉绪带领呼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民警4人和呼市保安服务公司9人,共计13人,在北京参加完会议后,擅自改道前往山东泰安旅游,并将前往山东泰安及返回呼市的住宿费、餐饮费、租车费、加油费及过路费在呼市保安服务公司报销。


  2018年4月8日,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张吉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两起“三务”公开规定典型案例


  一、赛罕区巴彦街道办事处白塔村村委会主任张学军违规处置集体收入问题。


  2014年6月,白塔村召开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向没有本村户口的住户收取自来水建设费,每户2000元。村委会共计收取13.7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支付村委会的开支,其余款项未纳入村委会账户。白塔村委会在收取村民的自来水建设费后,未及时入账、坐支现金,村委会主任张学军负主要责任。


  2017年7月20日,赛罕区纪委监察委给予张学军党内警告处分。


  二、原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王润斌对五里营村集体资产处置监管不到位问题。


  2013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五里营村委会在处置该村氧气厂、造纸厂、浩翔酒店、五里营小区幼儿园等14项集体资产时,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也未按要求将处置情况进行村务公开,五里营村委会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混乱,五里营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昭君路办事处对五里营村委会负有监管职责,王润斌作为时任昭君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履职监管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8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给予王润斌党内警告处分。


四起基层典型案例


  一、违反政治纪律问题。


  近日,和林县纪委查处了一起基层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典型案例:和林县盛乐镇七杆旗村党支部委员王海科在组织调查期间,为掩盖村委会在2016年中秋节前用集体资金给村干部发福利的真相,谎称发了工资。王海科作为中共党员,对抗组织审查,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违反政治纪律。


  2018年4月19日,县纪委给予王海科党内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6年9月,盛乐镇七杆旗村三委班子在实施“十个全覆盖”时,将集体资产一处旧院落以15500元的价格出售,该款未入村委会财务账,其中9850元用于村集体事务开支, 5650元以中秋节名义给村干部发放福利。七杆旗村党支部书记云喜喜,对此违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云喜喜还涉及虚报冒领玉米补贴款、征地补偿款等问题,作为中共党员,坐收坐支村集体资产、违反群众纪律、虚报冒领国家补偿补贴款、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违纪违法。


  鉴于2017年11月云喜喜主动辞去七杆旗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违规发放福利款退回盛乐镇村级财务管理部,2018年4月19日,县纪委给予云喜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


  2016年,盛乐镇七杆旗村党支部书记云喜喜虚报玉米种植面积40亩,冒领玉米补贴款4400元;七杆旗村4名村民虚报玉米种植面积共50亩,冒领玉米补贴款5500元。当年村委会利用职权在形式上对玉米种植补贴进行公开,但隐瞒了虚报的种植面积。七杆旗村党支部书记云喜喜虚报冒领,严重违纪。村委会报账员王有科未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该五人实际种植玉米亩数与上报数不符,依然登记、签字,经云喜喜同意上报,放任其套取玉米补贴。


  2017年和林格尔新区治理河道征地时,七杆旗村三委班子成员共同商议借村民李某某之名虚报0.5亩土地,冒领征地款 15375元。七杆旗村党支部书记云喜喜,对此违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云喜喜还涉及违反廉洁纪律滥发津补贴等违纪行为。鉴于云喜喜于2017年11月已辞去七杆旗党支部书记职务,2018年4月19日,县纪委给予云喜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王有科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虚报冒领款项。


  四,玉泉区市民服务中心原党支部书记、原主任贺建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贺建军在担任玉泉区市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于2013年9月、2014年12月、2016年8月三次分别购买烟酒共计11880元。经查阅该中心财务账目,以上所购烟酒均已入账用公款报销。据本人陈述,所购烟酒均用于公务接待,但本人不能说明2014、2016年用于公务接待的具体事由、支出金额,不能提供2014年以来进行公务接待的相关凭证。


  2018年4月23日,玉泉区纪委给予贺建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内蒙古晨报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核: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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