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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出炉!钦北防被点名,这些区域重点开发!

作者:广西新闻网 来源:广西新闻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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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桂政发〔2018〕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海洋是我区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对于我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建设海洋强区,大力发展向海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完成党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国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推进我区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构建广西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特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称本规划)。


本规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规划范围为依法管理的近岸海域和涠洲岛—斜阳岛周边海域,以及629个无居民海岛,规划海域面积约7000平方千米。其中,近岸海域东起粤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西至中越北部湾北部海上分界线,向陆一侧至海岸线,向海一侧位于距离涠洲岛北端约5千米东西方向的直线,涠洲岛和斜阳岛周边海域为涠洲岛、斜阳岛向外约3千米。


本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限是2020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要求、形势变化和监测结果适时调整修订。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海洋自然状况


广西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沿海紧邻广东、海南两省。北部湾我方海域面积6.34万平方千米,具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优良的海洋生态环境,是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自然地理。广西海岸线迂回曲折,东起山口镇英罗港,西至北仑河口,海岸线总长1628.59千米,大体上以钦州犀牛脚为界,东部以侵蚀—堆积的砂质海岸为主,西部以溺谷湾海岸为主。岛礁资源丰富,无居民海岛就有629个。港湾水道众多,英罗港、铁山港、廉州湾、大风江口、钦州湾(含茅尾海)、防城港(东湾和西湾)、珍珠湾、北仑河口等港湾是广西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载体。入海河流120余条,主要有南流江、大风江、茅岭江、钦江、江平江和北仑河等。


自然资源。广西天然深水港址资源众多,除已建成的码头泊位外,可供发展万吨级以上深水码头的岸段10多处,现有岸线资源可建成100个3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优化利用岸线可建成200个以上深水泊位。北部湾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著名的四大渔场之一,有鱼类500余种、虾蟹类220余种,其中浅海经济鱼类50多种、经济虾蟹类10多种,马氏珍珠贝、近江牡蛎资源优势明显。滩涂面积1005平方千米,海水养殖的开发前景广阔。旅游资源丰富,水体沙滩旅游资源有北海银滩、金滩、三娘湾、天堂滩—蝴蝶岛沙滩、大东沙、白浪滩、涠洲岛沙滩、月亮湾、麻蓝岛沙滩、玉石滩,生态旅游类资源有涠洲岛—斜阳岛、北仑河口和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茅尾海湿地公园、钦州龙门—七十二泾等,人文旅游类资源有合浦古汉墓群、白龙珍珠城遗址、白龙炮台、冯子材故居和墓、刘永福故居和墓、北海近代建筑群、海上丝绸之路等。能源矿产资源丰富,北部湾石油资源量16.7亿吨,天然气(伴生气)资源量1457亿立方米,石英砂矿远景储量超过10亿吨,钛铁矿地质储量近2500万吨。潮汐能和波浪能等海洋能源开发潜力较大。


自然环境。广西沿海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近海海水最低温度15.6℃、最高温度为30.1℃,海水最低盐度为24.8‰、最高盐度为29.5‰。近岸海域波浪以西南偏南向为主,波高为0.3米—0.6米。沿岸各地最大潮差6.25米,平均潮差2.42米,属于强潮岸段。近海冬季主干流偏向湾口东部,势力较弱,夏季主干流偏向西部,势力较强。广西近海海域是我国大陆沿岸最洁净的海区,2015年近岸海域全年平均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83.4%。2016年近岸海域春、夏、秋、冬四个季度平均一、二类水质比例分别达到86.0%、72.0%、86.0%、92.8%。


生态系统。广西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均有分布。其中,红树林面积8375公顷,约占全国红树林总面积的40%,居全国第二位;珊瑚礁面积300公顷,主要分布于涠洲岛周围浅海;海草床生态系统面积640公顷,主要分布于铁山港、英罗港及珍珠港沿岸。相继建立了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钦州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涠洲岛珊瑚礁国家海洋公园、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保护。


自然灾害。广西沿海处于南海和太平洋台风影响区域范围之内,2006年—2015年,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全国同类损失的4.6%,是主要海洋灾害。近10年,每年均发生对广西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破坏的风暴潮;未发生海啸;赤潮时有发生,但规模和造成的损失不大;海平面上升不明显。


第二节  综合评价


海域空间利用。广西沿海地区海域空间开发呈现集中开发、点状分布的特点,主要集中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钦州市钦州港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域,其他地区的海域空间利用程度较低。


海洋资源条件。广西海洋空间、海洋生物、海洋油气及矿产、滨海旅游、海洋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可利用滩涂资源、可利用大陆自然海岸线资源的比重较高。


海洋环境质量。广西近岸海域海水质量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集中分布在廉州湾、钦州湾口、茅尾海及北仑河口。


海洋生态系统状况。广西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生境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度、保护物种分布集中度、生态功能重要度水平总体情况良好。山口、北仑河口红树林生态系统持续保持健康状态,涠洲岛珊瑚礁生态系统、铁山港海草床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 


海洋灾害风险。广西沿海地区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四类灾害的风险值较低。


第三节  问题和挑战


海域利用效率较低。截至2017年,广西沿海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围填海规模达到92.4平方千米。其中,“十二五”期间获得批准的围填海面积42平方千米,集中分布在钦州湾、防城港西湾、防城港东湾、北海市铁山港湾等海域。海洋开发广而不深,利用方式粗放,2017年全区单位海岸线海洋生产总值仅0.825亿元/千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增大。广西沿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尤其是临海工业、海水养殖和旅游业有了跨越式发展。但沿海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给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


海洋生态系统压力增加。随着人为用海活动的增加,海草床、红树林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压力也持续增加,海洋渔业资源有衰退趋势。赤潮灾害虽时有发生,但藻类爆发性增殖引起的水质异常现象有加重趋势。


资源供给面临挑战。新产业新业态的用海强度不断提高,公众对清洁海洋环境和亲海空间的期望不断提高,供给约束和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加剧,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的统筹难度增大。


广西沿海作为广西开放发展的前沿和门户,随着用海规模扩大和用海强度提高,在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海洋空间需求的同时,海洋空间安全保障面临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科学谋划海洋开发,调整开发内容,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能力和效率,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陆海统筹。统筹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统筹港口建设、临港产业发展与海域集约利用,统筹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促进海洋空间与陆域布局的协调发展。


尊重自然。树立敬畏海洋、保护海洋理念,以保护海洋自然生态为前提,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坚持适度有序开发,控制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规模,努力保护海域、海岛、海岸线的自然状况,保护好海洋生物多样性,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优化结构。按照经济发展、生态良好、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优化海洋空间布局和调整海洋产业结构。协调沿海工业集中区和沿海保护区的布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敏感海域,合理保持渔业生产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


集约开发。加强基础设施、临海工业区等高强度海洋开发活动的规划和政策引导,实施据点式集中开发,严格核定用海标准,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


第三节  功能分区


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可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功能。依据主体功能,广西海洋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需调整和优化的海域。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


原则上应限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禁止领海基点所在岛屿、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开发利用,对国家战略确定的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可适度开发利用。


第四节  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的总体要求,本规划的主要目标如下:


海洋空间利用格局清晰合理。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沿海工业与城镇建设空间集约化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围填海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全区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1.6%。


海洋空间利用效率提高。海域综合利用程度加大,海洋水产品总量和海水养殖单产水平稳步提升;单位岸线和海域面积所创造的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主要排海污染物持续减少,国控站位的一、二类水质面积占比不低于91%。禁止开发区域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达到8%;禁止开发区域内海岛个数64;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及单位

2015年

现状值

2020年

目标值

1

海洋开发强度(%)

1.2

≤1.6

2

优化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

0.2

≤0.5

3

重点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

4.6

≤6.4

4

限制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

0.06

≤0.07

5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21.4

≥35

6

禁止开发区域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

7.3

8

7

禁止开发区域内海岛数(个)

64

64

8

一类、二类水质面积占比(%)*

86

≥91%

“一类、二类水质面积占比”是指国控站位的监测结果。


第三章  海洋主体功能区


本规划海域总面积7000平方千米。其中,优化开发区域海域面积2824.2平方千米,占40.3%;重点开发区域海域面积1236.5平方千米,占17.7%;限制开发区域海域面积2451.2平方千米,占35%;禁止开发区域海域面积488.1平方千米,占7%。


第一节  优化开发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包括防城港市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北海市海城区的管理海域,面积2824.2平方千米。该区域作为全区海洋经济活动主要承载区域,是沿海地区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区域,主要进行用海存量消减,调整产业结构和用海结构。该区域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原则是: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布局,合理调整海域开发规模和时序,控制开发强度,严格实施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推动海洋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海洋高技术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海洋服务业,推动海洋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重要河口海湾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有效保护自然岸线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增强海洋碳汇功能;原则上限制开发利用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国家战略需要、允许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集约、节约、生态化利用,切实做好海岛资源的保护。各区域主体功能如下: 


防城港市防城区管理海域(面积1285.3平方千米):合理发展港口运输业,加快发展滨海休闲旅游,打造国际滨海旅游胜地;依托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生态海湾示范新区;加快实施海域环境整治,保护好红树林等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江山半岛南部积极发展休闲渔业和健康生态海水养殖模式,降低养殖密度,控制海水养殖规模,降低对海洋环境质量影响,加强蓝圆鲹和二长棘鲷产卵场保护;珍珠湾海域保护珍珠贝、文蛤生境和海草床生境,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执行相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引进生态养殖技术,逐步开发休闲渔业,湾内海岛及海岸周边海域适当发展旅游娱乐。


钦州市钦南区管理海域(面积1307平方千米):发挥滨海风光、海洋生态优势,大力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滨海休闲度假、海上运动休闲等特色旅游,重视发展渔业观光旅游等休闲渔业,延伸海洋渔业产业链,建设绿色海洋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滨海型生态宜居城市和国际旅游区;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原则,适度满足城市交通和海防设施、服务业设施、城市景观等用海需求,开展钦州市滨海新城建设,拓展滨海城市发展空间;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提高滨海城市堤防建设标准;优化海水养殖布局,维护航行安全;科学论证在三娘湾海洋保护区、茅尾海中部海洋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要求;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方式,加强对蓝圆鲹和二长棘鲷产卵场的保护。


北海市海城区管理海域(面积为231.8平方千米):人工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塑造生态宜居城市,加强亲海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滨海旅游业,重点建设邮轮母港;优化渔业结构,实现多种业态的渔业发展模式;优化海水养殖布局,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方式,降低对近岸海洋环境影响;严格控制海岸线的开发建设、海砂开采活动,建设海岸生态隔离带;保护海岸景观和生态功能,实施海岸线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加强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节  重点开发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包括城镇建设用海区、港口和临港产业用海区、海洋工程和资源开发区,具体为防城港市港口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市铁山港区管理海域,面积1236.5平方千米。该区域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原则是:全区海洋经济活动主要承载区域,沿海地区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空间拓展区域;实施据点式集约开发,严格控制开发活动规模和范围,形成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实施围填海总量控制,科学选择围填海位置和方式,严格围填海监管;统筹规划港口、桥梁、隧道及其配套设施等海洋工程建设,形成陆海协调、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网络;加强对重大海洋工程特别是围填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临港工业集中区和重大海洋工程施工过程实施严格的环境监控;加强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原则上限制开发利用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国家战略需要、允许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各区域主体功能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管理海域(面积616.1平方千米):依托优良深水岸线资源,发展多功能港口,做好与城市发展、区域综合交通运输的衔接;科学引导临海工业集中布局,建设特色支柱产业集群,形成以工业港为主的多功能现代化工业区;加快发展临海能源工业,高质量开展核电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渔业和旅游业;加强红树林及其海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


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海域(面积224.3平方千米):优化完善港口和交通布局,加快建立高效便捷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推进钦州港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为主的规模化、集约化港区建设,建成综合型港口;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临港产业集聚,优化提升钦州保税港区发展,合理布局码头作业区、保税物流区、出口加工区和综合服务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功能。


北海市铁山港区管理海域(面积396.1平方千米):加强深水航道和泊位建设,建设高水平的出海通道,发展临港及配套产业,形成以商贸和清洁型物资运输为主的集约化程度较高的综合性港区;推进营盘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深水抗风浪离岸养殖,发展南珠养殖,强化对南珠的保护,加大人工鱼礁建设,维持海洋生态平衡;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方式,增加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减少海水养殖对海洋环境影响;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严格控制开发活动对自然岸线占用,保护好红树林、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强化对珍珠贝、大獭蛤等贝类,方格星虫、蓝圆鲹和二长棘鲷产卵场的保护,修复受损的红树林生态系统及受互花米草(大米草)侵占的沿岸浅滩涂。


第三节  限制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包括海洋渔业保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岛及其周边区域,具体为防城港市东兴市、北海市合浦县、北海市银海区、涠洲岛—斜阳岛海域,面积2451.2平方千米。该区域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原则是: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禁止开展对区域主要功能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允许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等;实施分类管理,在海洋渔业保障区,实施禁渔区、休渔期管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禁止开展对海洋经济生物繁殖生长有较大影响的开发活动;在海洋特别保护区,严格限制不符合保护目标的开发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状况;限制开发利用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允许开展少量以加强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为主,对环境影响小的利用活动。各区域主体功能如下:


防城港市东兴市管理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型限制开发区域,面积176.5平方千米):强化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科学合理发展旅游业及农渔业;金滩南部近海加强海水养殖与近岸旅游协调发展,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方式,减少海水养殖对红树林等生态系统的影响,加强对蓝圆鲹和二长棘鲷产卵场及候鸟栖息地的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持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增强海洋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开展北仑河口东北岸的综合整治;珍珠港湾海岛区海域内有34个无居民海岛,以旅游娱乐、农林牧渔业用岛、红树林保护为主,兼顾港口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用岛。


北海市合浦县管理海域(海洋水产品保障区域,面积379.1平方千米):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滨海旅游业,铁山港东岸发展深水航道和对外开放口岸(龙港新区);推行多种业态的渔业发展模式,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海水养殖布局,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方式,降低对近岸海洋环境影响;加强红树林、海草床生态功能区修复和治理;保护海岸景观和生态功能,实施海岸线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加强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推进滨海堤防标准化建设,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海域内的27个无居民海岛以农林牧渔业、旅游娱乐业用岛为主,兼顾防洪防涝、防风暴潮等防灾工程、红树林保护等。


北海市银海区管理海域(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限制开发区域,面积1708.8平方千米):打造国际滨海旅游休闲城市和中国最佳海洋旅游城市品牌,加强亲海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滨海旅游业,提升银滩旅游区景观和生态功能;加强人工鱼礁建设,控制捕捞强度,保护蓝圆鲹和二长棘鲷产卵场;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优化海水养殖布局,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方式,降低对近岸海洋环境影响;严格保护沿岸自然、人文景观,控制农渔业的污染,开展海域污染综合治理,修复退化的沙滩,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品质。


涠洲岛—斜阳岛管理海域(重要地理生境保护型限制开发区域,面积186.8平方千米):保护珊瑚礁及其生境,适度发展滨海旅游业,兼顾港口航运等用海。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珊瑚礁调查研究,适度发展海底潜水观光、海水养殖等活动,控制旅游开发规模和游客数量,尽量减少旅游开发对珊瑚礁造成的影响,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机动船只的进入,禁止未经处理的污水不达标排放;海域内的猪仔岭为限制开发无居民海岛,依法严格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根据海岛承载力,科学合理利用海岛,提供特色海岛旅游产品,加强海岛监测与评估。


第四节  禁止开发区域


本节中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国家海洋公园重点保护区面积均为划入禁止开发区域的海域面积。]


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等,具体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重点保护区和重要河口区域,规划期内新设立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自动纳入禁止开发区域。该区域的管制原则是:依法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强制性措施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对已遭破坏的必须进行整治和修复。禁止领海基点所在岛屿、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开发利用。


海洋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4个: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北海市合浦县与广东省交界处海域,总面积303平方千米;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合浦县,总面积49.7平方千米;北仑河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和东兴市,总面积30平方千米,有独墩岛、尖山大墩岛、尖山小墩岛3个保护类海岛;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钦州市,总面积27.8平方千米。


国家海洋公园重点保护区。包括:涠洲岛珊瑚礁国家海洋公园重点保护区,位于北海市,总面积12.8平方千米;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重点保护区,位于钦州市,总面积5.8平方千米;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总面积20.1平方千米。


重要河口区域。包括:北仑河河口禁止开发区域,位于防城港市东兴市,总面积4.9平方千米;江平江江口禁止开发区域,位于防城港市东兴市,总面积0.9平方千米;大风江江口禁止开发区域,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总面积33.1平方千米。


第四章  政策保障


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政策,采用指导性、支持性和约束性政策并行的方式,形成适用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调,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第一节  财政政策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全区各级财政对各海洋主体功能区保护和发展的支持,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支持。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体现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因素,建立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保障其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与全区平均水平大体相当。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自治区级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建立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鼓励生态环境受益地区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加大对远洋捕捞渔民的财政补贴。对渔民的转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渔业互助保险以及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远洋渔船改造。


第二节  投资政策


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定位,明确全区各级政府预算内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重点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的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和渔业产品主产区的发展。


加大政府对海洋发展的投资。加强海洋环境生态监测、观测等能力建设,加大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渔业资源修复活动的投入,提高对海岸线防护等海洋防灾减灾方面的投入,强化海洋应急和防范能力建设。


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海洋发展的投资。对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按主体功能区的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三节  产业政策


制定海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明确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建立海洋产业发展导向机制,引导海洋产业的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引导重大海洋产业布局。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逐步改变重点海域重化工分散布局的状况,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临海产业的合理布局。


支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产业发展,支持海水生态养殖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


建立海洋产业的市场退出制度。对限制开发区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现有产业,制定措施和方案,促进产业转移,关闭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企业。


第四节  海域海岛政策


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根据功能定位导向差别,完善海域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科学配置海域资源,优先安排重点开发区的合理用海需求,适度控制优化开发区的新增用海需求,保障生态养殖和生态保护用海空间。


严格围填海管控。依据围填海控制总量及年度计划指标,对围填海项目分时序、按规模进行布局,引导产业活动向围填海存量区域集聚,实施集中集约用海,合理控制用海工程建设规模,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的用海。


严格实施自然岸线管控。实施海岸线用途管制、空间引导和计划约束,加强自然岸线的保护,推行岸线退让机制,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控制红线。加强自然岸线监测调查和统计,整治和修复受损岸线,恢复岸线的生态功能。


严格实施海岛管控。开展海岛开发的生态本底调查,建立事中、事后海岛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加强海岛开发利用监管,强化海岛开发利用的生态保护约束,实施海岛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实施海岛产业准入政策。


第五节  环境政策


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实行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陆海统筹和协调合作,统筹海洋环境保护和陆源污染防治,建立陆海联动的海洋污染防控新机制,保持和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发建设。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科学确定重点港湾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实施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计划和“南红北柳”(南方滨海地区的红树林和北方滨海地区的柽柳)生态修复计划。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


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与监督。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经批准生效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承载能力超限的重点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落实海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海洋环境管理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实施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单位和评审专家终身责任制。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公益组织、公众的监督作用。


落实海岛分类分区保护监管制度。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和监管,加大海岛整治与修复力度,实施生态岛礁、海岛监视监测站点网络建设以及海岛生态本底调查等工程,严格实施海岛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海岛生态红线区的监视监测和考核,建立并组织实施海岛生态损害追究和赔偿制度。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章  规划实施与监测评估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措施、绩效评价和长效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形成。


第一节  规划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规划实施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建立并组织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等。


自治区海洋部门:负责本规划的中期评估和提出规划修订意见,制定符合主体功能区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落实和控制用海指标,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海域政策和环境政策等。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等。


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分类推进形成不同类型海洋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等。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保护政策,参与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其他环境政策等。


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沿海港口规划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等。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等。


自治区水利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相关规划和政策等。


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农牧渔业发展建设、资源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自治区林业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规划与政策等。


自治区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建立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区域创新体系等。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修订能源、产业等相关专项规划。


沿海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海洋主体功能定位,负责落实好本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开展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


第二节  监测评估


建立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加强本规划实施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监督各市落实情况。


动态监测海洋空间变化。推动涉海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海洋主体功能区全要素信息“一张图”。建立海洋资源环境、生态变化的定期评价及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规划评估与修订机制。适时开展规划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建议。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规划在本区域和本领域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三节  绩效评价


建立海洋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评价体系,按照不同区域的海洋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


优化开发区域。实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自主创新、公共服务等指标的评价,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等指标的评价。


重点开发区域。强化对海洋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质量效益、资源消耗、涉海就业、环境保护等指标的评价。


限制开发区域。强化对海洋生态产品供给和海水产品保障的评价,弱化对经济指标的评价。


禁止开发区域。按照保护对象的保护情况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其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名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名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开发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名录


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域空间登记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无居民海岛登记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分布图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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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李瑞华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叶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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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海洋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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