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较于2010年的版本,《办法》要求新增“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将让神秘的保险公司实控人无处遁形。
具体而言,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关于“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的披露:
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说明,同时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人身险公司应当披露:
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概要应当披露:
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这一项。此外,披露的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等信息,要详实到“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至于披露时间和方式,《办法》要求,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此外,《办法》还规定,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除按照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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