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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如何惩戒失信的出租车经营者和司机?请你提意见!

作者:上海发布 来源:上海发布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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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原文”看全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邮箱:taxi@mot.gov.cn,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详见↓


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一)巡游出租汽车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3.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4.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5.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 
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taxi@mot.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邮政编码: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


资料:信用交通官方网站

编辑: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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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出租车 经营者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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