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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横县公安局
附城: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莲塘:连续出击,收戒两名吸毒人员
校椅:街日抓获两名吸毒人员
马山:禁毒行动中查获两名吸毒人员
南乡:巡逻中抓获一名吸毒人员
云表:毒情调查中抓获一名吸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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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城: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近日,有群众向横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报警反映:横州镇周塘村疑似有吸毒人员活动。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该村的前科吸毒人员宋某树最近活动异常,有复吸的可能,但宋某树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经常外出行踪不定。4月25日晚,民警得到线索,宋某树已回到家中。民警赶赴周塘村宋某树家,发现除宋某树外,房中还有另两名男子陈某枢和甘某范,3人聚在一起正在吸毒。民警当场将3人抓获。
经审讯,宋某树对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宋某树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而吸毒人员陈某枢和甘某范也被依法处置,案件正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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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塘:连续出击,收戒两名吸毒人员
近日,横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禁毒工作,连续查获两名吸毒人员。
5月8日,民警在莲塘镇张村巡逻,巡至路口时发现路边的黄某义精神恍惚,疑似吸毒。随后民警依法将黄某义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黄某义的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经审讯,黄某义对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5月9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赴莲塘镇六坡村,在一居民房内发现何某杰眼神飘忽,疑似吸毒。民警立即依法将何某杰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何某杰的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在民警的审问下,何某杰如实供述了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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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椅:街日抓获两名吸毒人员
5月3日正值校椅街日,大街上车多人杂,每逢这样的日子,横县公安局校椅派出所民警都会加强巡逻,以防有人趁街日滋事。
中午11点,有两名男子出现在校椅街,他们到处乱逛,形迹可疑,引起正在巡逻的民警注意。民警上前查看,发现这两名男子是曾有吸毒前科的农某巧和莫某荣,于是将他们依法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对农某巧和莫某荣的尿液进行吗啡定性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民警审问后,农某巧和莫某荣如实交代了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农某巧吸毒已有很多年,曾多次戒毒,但总是断不了瘾一再复吸。而莫某荣吸毒已有两年,这次街日他和农某巧一起厮混,没想到就被民警抓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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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禁毒行动中查获两名吸毒人员
5月11日,横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到辖区的太宁村、樟木村对涉毒违法犯罪进行拉网式清查。在调查中,民警发现村里的韦某健、黄某柳鬼鬼祟祟,一见到民警就慌张,样子十分可疑。民警对韦某健和黄某柳进行检查后,发现他们眼神呆滞,有吸毒嫌疑,于是依法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对该2人的尿液进行吗啡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经审讯,韦某健、黄某柳如实供述了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行为。
目前,韦某健、黄某柳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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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乡:巡逻中抓获一名吸毒人员
5月9日,横县公安局南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松柏村委开展巡逻工作时,发现曾有吸毒前科的陆某华在村中乱逛,十分可疑。民警上前查看后发现陆某华精神飘忽,疑似吸食了毒品,于是马上出示工作证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调查。经对陆某华的尿液进行吗啡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经审讯,陆某华老实交代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陆某华吸毒已有两年,曾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由于他抵挡不住毒品的诱惑,所以一直没有戒断。目前,陆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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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表:毒情调查中抓获一名吸毒人员
5月9日,横县公安局云表派出所民警到辖区进行毒情调查时,在云表镇飘竹村村口看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民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该男子精神恍惚,有吸毒嫌疑,于是民警立即出示工作证将该男子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男子叫谢某联,他的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经审讯,谢某联对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谢某联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END
黄: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引起各种各样的社会犯罪,损害身心健康,滋生一系列社会道德问题。
赌:损害健康,甚至自杀、杀人;久而久之会使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甚至造成骨肉分离,妻离子散;易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态;最终毁前程。
毒: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附:相关法律规定,供你参考(以下内容来源:百度搜索)
《禁毒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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