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然而,这名佛山男子并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8日,为庆祝顺利取得驾驶证,女学员陈某与教练颜某相约于佛山一饭店吃饭,席间二人谈笑风生,饮酒至凌晨1点30分许。
吃饱喝足后,颜某提议带陈某一起去找朋友继续相聚,陈某同意了。颜某在明知陈某已喝酒的情况下,提出让陈某驾驶其朋友名下的小轿车前往目的地。后在陈某开车的过程中,由颜某在旁边进行指引。
次日2时许,二人驾车至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颜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mg/100ml。陈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8mg/100ml。
2018年4月12日,公诉机关以颜某、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究竟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另外,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教唆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颜某身为陈某的学车教练,在陈某刚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教唆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予严惩。
陈某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颜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简单来说,就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该犯罪,教唆者与实施者构成该罪共同犯罪。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
本案中,颜某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教唆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陈某因酒驾触犯危险驾驶罪,两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所以颜某也被法院认定犯危险驾驶罪。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单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更不应该唆使他人酒驾。作为刚刚取得驾驶证的学员,要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安全驾驶;作为驾校教练,要对学员负责,做好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以身示范。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禅城法院
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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