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一对年轻男女一见钟情,很快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生活却不如人意,婚后仅2个月,女方便离家出走。男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还诉求退还彩礼。
今年年初,简某和王某经人介绍一见钟情,感情随之升温,很快就结为夫妻。可婚后,两人没有新婚蜜月的如胶似漆,反而每天为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吵得不可开交。婚后仅2个月,女方便离家出走,男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还诉求女方退还彩礼。
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均对婚姻无所眷念,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女方是否该返还彩礼存在异议。这也是双方矛盾最大的焦点。
那么,根据我国传统习俗婚前由男方支付的彩礼是否受法律保护?承办法官告诉遵义晚报记者,婚前彩礼属于民间习俗,法律不提倡,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所以,不存在也不涉及婚前彩礼受法律保护的说法。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离婚彩礼返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返还的前提是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故根据此项法律规定,法庭启用家族调解、三级联调模式等多种调解方式,最终本着析法明理的原则,女方王某当庭表示退还部分彩礼。此后,在法院的组织下,简某与王某达成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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