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定位,防范交易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防范项目烂尾风险,对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自2018年7月1日起,新预售楼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标准调整为:多层(6层及以下)2400元/㎡,小高层(7-11层)2700元/㎡,高层(12层以上)3000元/㎡,精装修房屋增加1000元/㎡。其中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申请提取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监管资金使用凭证。
对现已拿地的楼盘,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年内实现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准予预售。自2019年7月1日,原则上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时准予预售。对新出让地块,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约定,逐步提高预售条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亦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
从2018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除达到规定的预售条件外,还应达到最小预售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必须一次性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超过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办理,但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商品住房项目申报的备案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住建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该地段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的备案均价为基础,并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建造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据实申报备案价格,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备案价格。后续批次申报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综合该项目楼面地价、建造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本项目前期备案均价和实际成交价格情况,据实申报备案价格,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备案价格。房地发开发企业申报价格备案时,应如实填报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组成表及前期已备案楼盘的实际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
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上调,超过6个月再次申报的,备案价格上调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对申报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或同一项目上期销售价格、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销)售许可证,转为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对商品住房已销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申请退房的房源,须按照不高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对外公开销售,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报名,统一时间,通过集中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收取认筹金和房价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捆绑搭售、违规代理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通过警示、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等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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