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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料现三大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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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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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料现三大新变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林婷婷 


中国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位专家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严监管大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将出现三大新变化:一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将进一步完善;二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将发挥更大作用;三是ESG信息披露将使上市公司与外部沟通联系更加全面顺畅。新《准则》在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中的定位,要与其他规范形成合力,必须考虑与交易所、自律组织具体规则及执行挂起钩来,“从纸面走到现实”。


透明度是最大问题


对于当前上市公司治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一是中小投资者保护还需持续加强。二是要特别关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这又同时关联到三个次一级的问题:一是要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权益;二是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三是要注意强化来自公司外部的监督。


“从目前实践角度来说,控股股东问题具有相当普遍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具体来说,影响到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公司社会责任如何去落实、中小股东保护、企业竞争力。所以,控股股东问题应是中国公司治理中最难的话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就具体问题而言,第一,透明度依然是最大问题,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合法性、易得性、易解性在实践时有折扣。第二,中小股东保护存在缺陷,比如“铁公鸡”现象。第三,有些违反“董监高”忠诚义务,包括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违规减持提前套现、不勤勉等行为。第四,存在公司治理僵局现象。第五,对敌意收购、非合意收购有很多误解。第六,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没有将其作为核心价值观和发展战略融入公司治理体系。


修订亮点纷呈


多位专家认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类型逐步丰富、投资者结构日趋多元,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恰逢其时、亮点纷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表示,这次修订体现监管层“从新矛盾把握新期待”的理念,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修改稿具体、切实、可见效,亮点在于强调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角色和明确落实董事会作用具体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说,《准则》修订后,进一步强调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增加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约束,补充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专门规定。此外,修订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过渡期内,包括股东在内的各方的行为准则提出要求。


“ESG是一种责任投资理念,旨在帮助投资人理解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对于投资的重要影响。”汤欣表示,ESG涉及到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等方面内容。在社会责任之外,加强对依法合规搞好环保方面的要求,以及披露与环境相关其他信息的内容。


《准则》中ESG的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和国际上目前通行的一些要求是同步的,拓展了对于原来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但又是以相对比较柔性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来做出基调式的规定。以前我们在《准则》中对于高层次、广适用的基本性规则提的比较少,这次将ESG加入进来也是《准则》修订的另外一个亮点。


郭雳表示,ESG信息披露将使上市公司与外部沟通联系更加全面顺畅,也是落实上市公司绿色发展理念和对利益相关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由此可更好地展示自身在这方面的愿景和努力,在社会监督下不断取得进展。


“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确定意味着,投资者在投资时不应只看企业财务业绩,还要看其社会责任感。”田利辉说,对上市公司而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有高质量的公司治理,这意味着对投资者保护和对社会环境担责。只有符合环境要求、维护社会利益,才能为投资者长期认同,才能让企业获得便利适宜的资本资源配置,企业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将与其他规范形成合力


郭雳提醒,新《准则》在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中的定位,要与其他规范形成合力。一方面,《准则》要在《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证监会此前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指引、信息披露、股权激励、与投资者关系等分别有规范指引,这次《准则》修订对上述内容做了整体性呈现,新《准则》实施后应有一定衔接。此外,新《准则》要求落到实处,还须考虑与交易所、自律组织具体规则及执行挂起钩来,“从纸面走到现实”。


汤欣认为,很重要的就是需要对一些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比如《公司法》需完善保护中小股东的部分规定,股东如何行使提案权、召集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以及少数股东如何便捷、低成本、高效地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些都必须要在《公司法》作为基本法的层面修改,才能营造中小股东得到充分保护的空间。从《证券法》层面来说,汤欣表示,要使信息披露规定更加具体化,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和从事其他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汤欣强调,上市公司治理毕竟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中有很多细节治理要求没有办法在单个文件当中容纳,所以此次《准则》修改时设想了“1+X”结构的总体设计方案。“1”就是主干的规定,以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及其它自律性机构可能要设计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治理更具体的规则,“X”就是多个子项治理准则,包括如何规范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及其防御行为、如何引导公司做好ESG包括环保合规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披露。再比如,机构投资者如何更加具体地发挥在公司治理当中的作用等。


“基本规则和多个子规则相互配合,逐步使公司治理的要求具体到位,才能形成内容丰富、区分层次的‘1+X’概念的公司治理整体框架,这是未来需逐步落实的相当复杂的工作。”汤欣表示。


还有不少专家提出了建议。叶林建议,增加新的规定,“董监高”不能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收受利益,增强“董监高”独立性,站在公司立场正确履行职责。

刘俊海建议,下一步要同步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允许上市公司做个性化的量身定制,按照企业不同文化、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或长或短,或传统或创新。另外,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则也应细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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