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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名干部被问责!广西通报生态环境损害案

作者:广西日报 来源:广西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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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6月19日,自治区纪委通报2017年以来全区查处的五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问题责任追究情况。分别如下:



1

柳州市柳江区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打击不力被督办问题。


近年来,柳江区对辖区内林地监管不到位,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打击不力,致使辖区内公益林被采石场矿区、工业区等非法开采或侵占,造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6.38公顷,涉林开采的地方均没有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被国家林业局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督查组督办整改。


柳江区政协副主席(柳江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覃祖猛,里雍镇林业站站长张顶杰,进德镇国土规建安监环保交通站副站长张革胜,拉堡镇兽医站干部(拉堡镇林业站原站长)韦成乔,百朋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站长韦国敏,白沙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干部钟华俊,穿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干部何大全等7人分别受到政务处分;柳江区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建财,柳江区林业局林政资源办公室主任龙建强等2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柳江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韦守宜,柳江区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思李,柳江区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少飞,柳江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潘维卫,柳江区供销社副主任(成团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覃华良,成团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交通站副站长韦慰光,成团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交通站副站长宁秉乾,洛满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韦香林,洛满镇林业站站长韦建马,进德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交通站干部邬德雄,百朋镇林业站站长韦启维,里高镇林业站干部卢阳梅等12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桂林市全州县多地非法占用林地问题。


近年来,全州县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部分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职,案件立而不查、查而未处问题突出,导致所辖龙水镇、石塘镇、两河镇、凤凰镇、黄沙河镇、大西江镇、才湾镇、城北新区等地出现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或者施工建设等问题,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国家林业局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督查组要求整改,并建议自治区林业厅暂停对桂林市林业占用征收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因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龙水镇党委书记伍明桂、镇长蒋进军,大西江镇党委书记唐怀林、镇长李桂军,黄沙河镇党委书记经军、镇长韦同波,两河镇党委书记王军生、镇长吕敏婕被约谈;该县林业局党组书记蒋寿春,县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潘荣斌,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周赟,县森林公安局政委谢敦龙,黄沙河林业工作站站长赵文新等5人被免职;县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唐建东被免职,并受到警告处分;石塘林业站站长李华,龙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蒋贤红,大西江镇副镇长赵委员,黄沙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唐三运,两河镇副镇长陶文亮,才湾镇党委副书记、大人主席蒋祖华,全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科级干部唐瞻昆等7人分别受到警告处分;全州县龙水林业站原站长李林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

北海市合浦县石康镇砂场违法开采问题。


在合浦县境内南流江河道采砂临时禁采期以及2018年1月期间,石康镇部分砂场陆续存在违法开采问题。该县水利局曾对相关砂场进行过立案处罚,但仍然不断出现违法采砂的情况。今年初,合浦县政府组织暗访,发现石康镇仍有8个砂场存在非法采砂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工作不认真、监管不力、管理不严,石康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陈世旺,合浦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县水利局水政股股长、县水政水资源管理站站长容仁冬等2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合浦县石康水库工程管理所所长叶吉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贵港市南风化肥厂超标排污和私设暗管问题。


近年来,贵港市南风化肥厂私设暗管偷排,并利用雨水沟违规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导致周边水体及生态环境受到污染,被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贵港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港南区有关部门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监管不到位,对环境污染行为查处不力。


港南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桥圩镇原统战委员、副镇长)李聪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港南区环保局环保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志邦、桥圩镇企业站站长梁国普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南风化肥厂厂长、党委书记黄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南风化肥厂副厂长谭敬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

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桂丰源矿粉厂废弃物严重污染水源问题。


2014年以来,桂丰源矿粉厂一直没有办理用地手续,长期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区;同时存在环评漏项问题,长期将未经处理的尾矿渣、石粉和污水排放到瑶岭河的上游支流中,造成河水浑浊,沿河群众生活饮用水受到污染,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下坳镇党委政府和该县环保局、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该县环保局原局长蓝宇平,县环保局副局长黄启敏、副局长蓝宏、副主任科员莫乃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黄鸿以及下坳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干部韦志坚等6人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该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覃仁栽,下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韦端,下坳镇板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韦炳建等3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和共同任务。从通报的五起典型问题来看,在当前国家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的大形势下,仍有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大局观念不强,落实上级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监管整治不力,甚至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使一些地方环境监管处于失控状态,影响极为恶劣。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要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通报强调,当前,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正进驻我区开展“回头看”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回头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动认领问题清单,坚决立行立改,圆满完成销号,确保督查反馈的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失职渎职以及整改不力,甚至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特别是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做到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和落实整改,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信号,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久战,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广西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此外,今日(6月20日)南宁市通报4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河池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南宁

1.上林县乔贤镇水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韦立学向群众索要好处费、违规审核上报群众农村低保申请问题。2010年至2011年期间,韦立学以申请危改指标需要资金请领导吃饭以打通关系为由,先后向危改申请户刘某某索要好处费共2800元。2012年,韦立学在明知该村韦某某户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仍然以韦某某的名义违规填写了农村低保申报材料,并通过村委调查审核,致使韦某某户从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6230元。韦立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党总支部原书记刘经世等人索取、收受危房改造户好处费问题。2010年至2016年期间,高德村党总支部原书记刘经世,原副书记孔彬,原村委主任刘绍松、古新富,村委文书古武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索取、收受危房改造户好处费:18.375万元、5.3万元、8.2万元、10.9635万元、4.2万元,合计47.0385万元。刘经世、孔彬、刘绍松、古新富、古武华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党总支部副书记黎家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贫困户识别不精准问题。2015年12月,黎家楣在脱贫攻坚精准识别村级和坡级评议工作中,未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扶贫攻坚工作,对不符合贫困条件的群众黄某某未提出否决意见,导致黄某某被评为贫困户,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黎家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武鸣区城厢镇六联村村委原副主任黄运琴违规申请危房改造、收取瓜分村民危房改造好处费问题。2012年至2014年期间,黄运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本村6名村民危房改造好处费4万多元;以其母亲名义申报、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3万元。2015年2月,黄运琴参与瓜分村民黄某某、李某某的危房改造好处费1万元,其本人从中收取好处费0.25万元。黄运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池

1.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永顺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韦呈役大操大办喜宴问题。2017年3月21日,时任板岭乡永顺村委副主任韦呈役操办本人结婚喜宴,共设宴53桌,没有向有关部门备案和报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12月,韦呈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化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规使用公款支付职工个人应付医疗保险费等问题。2013年,大化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规使用公款支付职工个人应承担医疗保险费20397.36元;2015年,违规使用公款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6700元。该中心并未将上述问题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自查列表进行纠正。因该单位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2月,中心主任唐江丽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出纳梁桂柳、职工谭春花、会计黄英艳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编辑|黄静

责编|唐莉莉

内容总监|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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