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段交警破窗执法的视频,在咱们任丘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广为传播。相信有很多市民想知道真相是什么?
下面小编就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当时的情况:
6月10日晚,任丘市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在辖区开展酒驾、毒驾查处行动中,一辆车牌号为冀J559**的白色丰田越野车沿燕山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银行路口检查点时,突然变道驶向非机动车道停车,执勤交警迅速上前进行检查,驾驶员却坐在了副驾驶上,锁闭车门拒绝接受检查,民警再三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未果后,带队民警果断使用警械进行破窗。破窗过程中,驾驶人迫于压力,打开了车门。
随后,执勤交警立即将驾驶人带至城区一中队,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其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39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驾驶人名叫张某,26岁,任丘市麻家坞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张某因酒后驾驶被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交警提示:面对交警执法检查,请一定要积极配合,不得以反锁车门拒绝下车阻碍民警执法。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等相关规定,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上不配合的情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交警破窗执法,不仅维护了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更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对于类似采取锁闭车门、拒不下车等方式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国其他地区的交警也持“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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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采取的强制手段,既包括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实施的强制,也包括使用人力实施徒手的强制或使用非规定的器械而实施的强制。
来源:沧州交警微发布、沧州人不知道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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