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黑社会“大哥”讨回经营费用
这位“小弟”竟将对方
拘禁在佛山某酒店内3日!
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制裁!
自2008年3月初开始,杨某某先后纠合张某、李某、杨某武、胡某等以同乡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凭借自己在老乡中的影响力,通过承接安保业务介入纠纷、承揽工程、在娱乐场所看场充当打手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不断扩大势力,常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解决纠纷。
据调查,该组织经常在佛山市禅城、南海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对禅城、南海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4年初,被告人崔某自愿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杨某武安排,先后在禅城区蓝澳夜总会等场所看场充当打手。
2015年5月20日,因常某研拖欠杨某武酒楼转让费和经营费用,杨某武便安排崔某伙同李某军、吕某蒙、张某华、曹某歌、孙某、陈某利等人(均另案处理)轮流看管常某研,限制对方只能在佛山某酒店内活动。
三天后,常某研的哥哥常某记交纳了3万元后,他才得以回家。随后,常某记还帮弟弟支付了拖欠的经营费用14万元。
去年11月,崔某自行到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石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在明知杨某某团伙主要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崔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禅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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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日报
编辑 | 徐嘉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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