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以杨某某(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的团伙,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解决纠纷,通过承接安保业务介入纠纷、承揽工程、在娱乐场所看场充当打手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不断扩大势力。该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对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邵某自愿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杨某武(另案处理)安排,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吧、某夜总会等场所看场充当打手。
2010年,邵某受杨某武召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赶至案发现场时即被民警抓获。2011年至2013年期间,邵某又受杨某武安排,伙同陈某杰(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威胁、恐吓他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无视国法,明知杨某某团伙主要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可认定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邵某已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政法委
编辑:刘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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