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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纪委监委放大招!鼓励举报党员、公职人员这些问题!最高奖2万 | 沧州职称评定大变化

作者:沧州吧 来源:沧州吧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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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点蓝色“瑞辉青县生活看下集

打击黑恶势力和“保护伞”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党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问题线索。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线索,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问题线索,包括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入股分红、收受贿赂,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不闻不问、压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降格处理、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等。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等问题线索。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线索。


(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线索。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线索。


(八)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线索。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来访、来信(沧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来电(12388)、网络(沧州市纪委监委12388网站)、微信公众号(沧州纪检监察)、微博(狮城清风)等方式举报沧州市范围内党员、公职人员的上述问题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并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市纪委监委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沧州市纪委监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三、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于违纪的,在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并做出党政纪处理后予以奖励;经查证属于违法犯罪的,经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据实核拨。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党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上的(含留党察看),每处分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下的,每处分1人奖励1000元。


(二)举报党员、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黑涉恶类罪名审判定罪的,每判决1人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三)举报党员、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包庇纵容或“保护伞”类罪名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2万元。

四、举报要求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违纪违法党员、公职人员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

五、奖励发放

(一)举报人提供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纪委监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内容详细程度综合排序,只对1个举报件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一人举报多个案件的,按举报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举报线索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只按照所符合的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不累计奖励;未接到市纪委监委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二)举报人自接到市纪委监委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附则

(一)市纪委监委受理举报问题线索后将按程序进行核查,一般在六十日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二)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市纪委监委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终身负责,并依法依规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沧州市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重磅!国家出台意见:职称要这样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其中涉及人才评价的职称评审机制。这些干货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意见》提出,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选择部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工作。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标准

《意见》提出,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

《意见》提出,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


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探索人才共享机制。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及欠发达地区的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转。

新闻多一点

早在2017年初,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来源:河北发布、沧州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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