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再收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冀国土资办字〔2018〕5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447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只要求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涉及需要提交结(离)婚证的只要求提交结(离)婚证原件,不再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结(离)婚证等复印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结(离)婚证复印件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扫描打印或复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9日
来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编辑 李亚茹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唐山晚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唐山晚报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