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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首批15名召回干部“回炉”!哪些情况会被召回?看这里……

作者:曲靖珠江网 来源:曲靖珠江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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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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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6日,麒麟区首批召回干部集中教育培训班正式开班。培训中,此次被召回的15名干部,每天从7:30开始晨操军训到晚上21:30晚自习交流学习心得,进行为期5天的住校“全日制”学习教育,期间通过讲座、现场教学、视频教学、自学、交心谈心、考试、考核等形式召回培训,让干部“回炉淬火”、“淬炼重铸”,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实现作风的根本转变。


      开班动员会指出,举办召回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是区委对召回同志的高度负责,对被召回干部来说,这是大家职业生涯中一次不小的“工作危机”,大家要放下包袱、深化认识,正确看待被“召回”。干部召回是“管理措施”不是“问责处理”;干部召回是“严管厚爱”不是“乱扣帽子”;干部召回是“回炉淬火”不是“为难个人”;主动解开心结,放下包袱,真正来一次“精神洗礼”,让自己思想认识到位。


      会议强调,被召回的干部要对标对表,反思自己为什么被“召回”。反省自己是不是责任缺失了,勇于担当变成了勇于不担?是不是觉悟降低了,奋发有为变成了奋发不为?是不是初心丢掉了,追求卓越变成了追求不卓越?大家要真正做到“揽镜自照”,认真反思,立行立改,牢牢树立执政为民的使命感、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敢于担当的责任感,培养坚定、务实、担当的作风,让自己“达标”,成为“优质产品”,在今后的工作中为地方和单位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会议要求,区召回办要认真履职,扎实做好召回干部管理工作要通过召回集中学习培训;被召回的干部要回炉淬火、自我革新,以集中教育为起点,唤回自己的初心;以学习培训为契机,牢记自己的使命;以召回管理为戒尺,追求人生的始终;以此次集中学习培训为新的起点,转变作风、重树形象,以干为荣、以干为责、以干为能,在岗一分钟、战斗六十秒,切实树立勇于担当、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的新形象,不负区委的良苦用心,不辱干部的使命,不负群众的期昐,以担当作为的“精气神”整装再出发。

     (来源:麒麟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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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强化作风建设,持续推进干部作风转变,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普通教师、医务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要求进行管理。省、市垂直管理部门人员由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征求是否进行召回管理的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完善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的教育管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不符合“好干部”标准,“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素质能力、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又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第五条  干部召回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过责相当原则。

     第六条  成立由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巡察办、区委督查室、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政府督查室、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麒麟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干部召回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七条  对照“好干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应当召回管理:

     (一)在“信念坚定”方面。理想信念模糊,对共产主义心存疑虑,对社会主义没有信心;对党不忠诚,原则性差,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台上台下两个样,说一套做一套;思想滑坡,立场不稳,是非不分;政治素质不高,不讲政治,不讲正气,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不服从组织安排,牢骚满腹;思想不纯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偏差。

     (二)在“为民服务”方面。宗旨观念淡化,不联系群众,漠视群众疾苦、不顾群众冷暖;对待群众态度恶劣、随意训斥;服务群众冷、硬、横、推、拖;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三)在“勤政务实”方面。作风漂浮,工作不落实、慢落实、打折扣落实,消极懈怠,得过且过;“等靠要”思想突出,履职不力,工作停滞不前;拈轻怕重,推三阻四,缺乏“钉钉子”精神;知情不报,听之任之,态度漠然;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乱作为。

     (四)在“敢于担当”方面。不敢碰硬,旁观退缩;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遇到问题绕道走;对矛盾和问题不敢讲不敢管,当“老好人”,搞一团和气;懒政慵政怠政,工作不推不动,推而不动,不敢担责;工作不思考、不研究,机械执行,照搬照抄。

     (五)在“清正廉洁”方面。心无敬畏,手无戒尺;为政不廉,以权谋私;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对下属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执行纪律打折扣、搞变通;爱慕虚荣,行为不端;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贪图享乐,奢侈浪费;不讲团结、闹无原则纠纷。

     第八条  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认定后,应当召回管理:

     (一)因工作不力、作风不实被区级四班子领导点名召回的;

     (二)被中央和省、市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或问责处理,需要纳为召回管理对象的;

     (四)被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督考办、区作风办等部门督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且未及时整改的;

     (五)根据巡察反馈意见,需要纳为召回管理对象的;

     (六)根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分析研判结果,需要纳为召回管理对象的;

     (七)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较差,被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或网络舆情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八)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别在镇(街道)、党群部门、政府服务发展类部门、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类部门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位的,既未召回过干部,且又因干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工作滞后,“一把手”和分管领导需要纳为召回管理对象的;

     (九)其他需要纳为召回管理对象的。

     第九条  提出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主体、方法和要求:

     (一)提出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主体、方法

     1.各镇(街道)党(工)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织,可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2.区纪委、区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督考办,可对全区科级及以下干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3.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班子领导,可对全区科级及以下干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二)提出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客观公正;

     2.坚持“谁提出、谁负责”;

     3.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条  干部召回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召回管理对象

     1.提出拟召回管理对象。由干部召回管理各建议主体书面提出拟召回管理对象,报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召回谈话。提出拟召回管理对象后,与拟召回管理对象进行谈话。其中,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区委书记或区人民政府区长进行谈话,或由区委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有关区级领导进行谈话;其他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谈话要说明召回的理由,指出被召回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需要注意的事项。

     3.陈述和申辩。召回谈话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召回管理对象本人对召回有异议的,可向建议主体提出书面申辩,由各建议主体研究提出是否召回的意见。

     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区纪委、区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督考办提出的,由拟召回管理对象向提出部门呈交书面申辩材料,经提出部门集体研究是否召回的意见后,报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四班子领导提出的,由拟召回管理对象书面提出申辩,呈交提出召回管理建议的领导,由提出召回管理建议的领导签署是否召回的意见,交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研究决定。所有召回管理对象建议名单,由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进行公示。召回管理对象经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集中教育凡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必须在区委党校进行为期5天的封闭式集中教育。集中教育主要包括集中学习培训、警示教育、撰写心得体会、提出整改措施等内容。集中教育结束后,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对被召回管理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认定被召回管理干部综合考核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三)跟踪考察

     1.凡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必须进行为期1个月的跟踪考察。其中,科级(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工作并进行跟踪考察;科级以下干部由原单位党组织安排工作并进行跟踪考察。

      2.跟踪考察期间,跟踪考察单位负责被召回管理对象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3.跟踪考察期满后,跟踪考察单位根据被召回管理干部的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作出是否合格的评价意见,并报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综合考核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被召回管理干部前期工作表现和集中教育、跟踪考察期间的考察考核情况,作出被召回管理干部综合考核是否合格的认定。综合考核合格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合适岗位上班。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干部,进入组织处理环节。

     (五)组织处理

     1.组织处理的情形。被召回管理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组织处理环节:(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教育,或集中教育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跟踪考察,或跟踪考察期间不服从跟踪考察单位管理的;(3)综合考核不合格的;(4)其他需要进入组织处理环节的。

     2.组织处理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召回管理干部采取待岗、转岗、停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处理。

     待岗。待岗时间为2个月。待岗期满后,由原单位党组织对被召回管理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是否上岗等具体处理建议,上报区委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转岗。由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停职。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停职时间不超过半年。

     免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降职。降低职务层次安排工作,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六)其他处理

     1.凡被召回管理的人员,集中教育培训期间的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2.凡被召回管理的人员,该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承诺。

     3.凡被采取待岗处理的人员,扣发待岗期间的绩效奖金。被采取转岗处理的人员,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年终绩效奖金的二分之一。

     4.凡被停职、免职、降职处理或受到纪律处分且被召回管理的人员,扣发年终绩效奖金的三分之一。

     5.凡年度内被召回两次的人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被召回三次及以上的人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每季度开展一次拟召回管理对象建议名单收集工作,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一次拟召回管理对象有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回。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召回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干部召回提供依据。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树立正面典型、曝光落后典型,形成先进引领、落后警示的推进机制。

     第十三条  抽调人员、驻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干部的召回管理,由抽调单位、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商原单位后提出召回管理对象建议,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麒麟区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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