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已被列入郑州市交通综合整治范畴,郑州航空港区已经开始为两轮电动车免费上牌,电动三轮、四轮都属机动车!在郑州无牌上路将被查处。
郑州航空港区电动车开始上牌
郑州电动车上牌有了实质性动作,记者获悉,郑州航空港区已经开始为电动车免费上牌,新的电动车牌照分为"绿牌"、"黄牌"两种,都是"9开头"的7位数号牌。
消息:郑州航空港区开始为电动车上牌
6月22日,郑州市召开了电动自行车安全综合项目协调会,关于电动车上牌,郑州敲定了三个试点地区:航空港区、荥阳、登封。
除了确定试点,郑州市还确定电动自行车安全综合项目以登记安装防盗车牌管理为基本内容,具体操作将按照"政府出资、企业建设、惠及群众、保险自愿购买"的原则开展。
就在今天上午,记者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了解到,当地已正式为电动车免费上牌。
电动车上牌完全免费,车主可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上午11时许,记者赶到航空港区富士康郑州科技园内时,已有电动车主在指定地点为"电电"上牌。
上班族郭先生是第28位上牌的车主,在他的电动车尾部,已经挂上了写有"郑州防盗备案号"字样的黄色车牌,车牌号"9开头",一共7个数字。
记者了解到,"黄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准备,除了"黄牌",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挂上"绿牌"。
看的见的是车牌,在车体内部,还有一个"隐形"的定位装置,能记录下电动车的行车轨迹。
"听厂里说今天可以上牌了,我就来了。"郭先生说,上牌需要的材料也不多,有身份证、购车发票原件即可。
有了车牌,郭先生觉得应该不用担心车被盗了,"丢了警察应该能找到。"他说,如果车找不到,20元的保险费也能起到保障,根据保额协定,新车丢失可以赔偿1200元,旧车丢失可以赔偿600元。
荥阳、登封近期也将开始为电动车上牌
航空港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前期调研准备的基础上,选在了7月11日为电动车上牌。
据他透露,今天的上牌只是开始,在接下来的时间内,航空港区内将布设42个上牌点,最大程度方便当地居民上牌,"估计到8月底,能达到8万辆的上牌量。"
几天前,荥阳警方曾发布消息:从7月10日开始为居民的电动车上牌。不过,由于车牌等相关器材设备准备不到位,上牌时间一再推迟,据荥阳警方透露,7月15日将开始为电动车上牌。
此外,记者从登封警方了解到,当地今天仍在为电动车上牌开会研讨准备,"估计很快,就在这几天了。"
梳理
2015年10月,郑州二十一世纪小区作为试点小区,率先在郑州全市范围内试行电动车上牌,试点之初,为二十一世纪小区居民提供了1000个免费上牌的名额,居民上牌的积极性很高。
一年后的2016年10月,新郑全市推行电动车上牌管理,记者了解到,当地上牌数量一直在增长,目前已达到十几万辆。
其实,从2008到2018,郑州在电动车管理上发力不断。
据不完全统计,在此十余年间,郑州电动车上牌两次在郑州人大展开讨论。分别是2008年11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郑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以及2016年6月《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管理办法》列入郑州市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
郑州市政府发布的2018年十大民生实事中,提到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具有郑州市户籍和持有有效郑州市居住证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相关购买证明,到规定的安装服务点免费登记上牌,电动车上牌有了明确期限。
电动三轮、四轮属机动车!无牌上路将被查
电动两轮车,已被列入郑州市交通综合整治范畴,频频上路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又该如何处置呢?根据规定,无论是电动还是机动的三轮车、四轮车,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郑州市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下简称《通告》),明确要求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此次联合发文的包括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
据了解,列入此次通告整治范围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通告》,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
对于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生产销售环节,《通告》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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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综合河南商报
记者:刘瑞朝文 白周峰摄影
实习编辑: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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