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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政策再收紧!沧州这里新房5年内不得交易

作者:沧州吧 来源:沧州吧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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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精神,参照其他县市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商品房价格趋于稳定的实际情况,对《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紧急通知》(河政字〔201736号)和《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河政办字〔2017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部门。

二、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实行商品住房限购的区域为河间市主城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要求。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五、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交易。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且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五年后方可交易。

六、严控商品住房土地竞买。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适时启动土地供应工作,稳定市场预期。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紧急通知》(河政字〔201736号)和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河政办字〔20178号)同时废止。


通知全文如下



通知


河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精神,参照其他县市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商品房价格趋于稳定的实际情况,对《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紧急通知》(河政字〔2017〕36号)和《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河政办字〔2017〕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房管、发改、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国土、住建、城管、银监、人行、公积金、公安、司法(公证)、税务、宣传、监察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做好情况汇总、案件通报、定期督查、落实奖励等工作。

二、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实行商品住房限购的区域为河间市主城区。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以下要求:

(一)本地户籍居民家庭

1、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按银行政策执行。

2、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4、对在主城区拥有共同房产的夫妻,离婚后未分割到房产的一方,在离婚一年以内申请住房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5、现役军人(武警)服役地、入伍前户籍地、入伍地在河间市的,提交相关证明后,参照本市户籍家庭政策执行。

(二)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河间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仅允许购买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2、对引进的外来户籍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企业等提出申请,经河间市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取得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资格:

    (1)经聘任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或任职,试用期满且继续在河间市工作的;

    (2)经聘任到企业、服务机构、社会机构等行业工作、任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3)具有特殊贡献、发明专利或在某领域具备专业技能、具有较高技术职称并经相关机构认定的。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按国家政策执行;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

 五、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公示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示价格并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公示价格备案的申请。房管部门、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限定条件的,按限定条件执行。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时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房管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2017年4月21日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房管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市房管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一是开发企业以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预售部分必须先解除抵押关系或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书面告知预购人是否解除抵押关系;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在建工程均不得再行抵押。二是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中规定的投资数额,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六)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交易。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且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五年后方可交易。

六、严控商品住房土地竞买

设置房地产商土地竞买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按时开竣工、完工一年内未进行竣工验收和不按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均不得参与土地竞买。

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适时启动土地供应工作,稳定市场预期。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严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售房、以内部认购和职工福利房等方式在公开销售前提前预订”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控,进行不间断巡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机制,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鼓励社会监督,对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第一个有效举报的,经核实后予以一定奖励。

(二)对二手房市场加强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防止炒买炒卖二手房。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对外发布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未到交易期限的相应房源信息,不得代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未到交易期限的房屋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限售备案,但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违规“票改名”行为。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国土等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河间市域范围内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于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违规参与炒卖房屋的,一经发现,移交纪委监察委严肃处理。

(五)生产性、研发性等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权人要严格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于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参与炒卖和囤积房屋的,一经发现,取消对该企业的所有政府扶持项目和政策,并追回扶持资金。

(六)房地产调控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好调控政策,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作为的要依纪依法严处。

(七)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实施多部门联合整治,严肃查处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对房地产领域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河间市房地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河政发〔2017〕52号),对该领域失信主体实施有效惩戒,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巡查行动。实施多部门联合巡查,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解决房地产市场价格非理性上涨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行动。

八、购房资格证明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审核要件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但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市人社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河间市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取得购买首套住房的资格。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现役军人(武警)服役地、入伍前户籍地、入伍地在河间市的,提交相关证明后,参照本市户籍家庭政策执行。服役地在河间市的,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处)出具现役军人(武警)身份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入伍前户籍地在河间市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由入伍地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本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证明;入伍地在河间市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由入伍地县级征兵机构出具从河间入伍的证明。

5、单身居民家庭。离异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离异)、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河间市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和房政科。

2、申请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市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和房政科申请或到开发企业集中办理申请。

(1)受理流程。提交申请要件,经市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和房政科查档、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河间市购房资格证明》。

(2)开发企业集中办理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向开发企业交纳申请要件,由开发企业集中初审、汇总、申请。开发企业在申请表格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市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和房政科集中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河间市购房资格证明》,由开发企业发送给申请人。

购房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并存),以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指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河间市全市区域所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档案信息和备案信息为准)。

2017年4月5日零点以后,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所标明的贷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紧急通知》(河政字〔2017〕36号)和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河政办字〔2017〕8号)同时废止。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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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徐峥 / 周一围 / 王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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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一)持续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一是近期再次组织一批商住用地上市出让。二是加快2017年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执行,尽快完成商住用地的收储出让,形成商品住宅的有效供应。三是制定商住用地收储和供应三年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稳定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对2013年以来在建项目和今后出让的商住用地逐宗逐卷进行核查,严查不按期开竣工和不按合同约定书面报告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地、炒地”行为。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棚户区改造,对新启动的项目,加快房屋征收补偿进度。对征收处于扫尾阶段的项目,加大征收力度,7月底左右完成征收,尽快实现供地。对今年确定的棚改项目,征收完成后土地随收随供。加快保障房建设进度,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要与商品住房同步竣工。

三、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六、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审批审查制度。一是对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对首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周边没有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参照周边同类二手住房价格。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网签均价,如前一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参照周边同类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对申请预售的项目,预售时间由市住建局进行统一调配,做好预售项目的高低价格合理搭配,确保房价环比不增长。三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预售审批后,须到市价格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备案后,房地产企业应当按备案价格售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擅自涨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依法查处并暂停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一是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在抵押物全部解除抵押前,项目整体不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在建工程均不得再行抵押。二是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积极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3号)第五条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

(一)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严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售房”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控,进行不间断巡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机制,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鼓励社会监督,对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第一个有效举报的,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违规“票改名”行为。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内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来源:河间周报、沧州市住建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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