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被执行人
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本院从即日起将连续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新商报》《半岛晨报》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布如下公告:
一、在我市两级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前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信用惩戒或强制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公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全市法院将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制裁。
本院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联系电话:0411-83775259或者执行法院的公开电话。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编辑:湘烨 丫丫
校对:秦臻
编审:郑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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