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出生的男子于某初中文化,
无业,是辽宁大连金州区人。
于某有个26岁的女朋友英子(化名)。
于某追了英子很久,2017年3月两人开始恋爱,可是没有谈多久就开始闹分手。
2017年5月1日,英子向于某提出分手,于某不同意。
两人先在金州区登沙河镇一家电脑店内吵了半天,之后英子驾驶其姐夫的车,开车将于某拉走。
在行驶的车中,于某和英子继续为分手的事情争吵。
车最后停在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的入市区方向路边。
于某后来供述称,其实在4月30日半夜,两人就在电话中因为分手的事情争吵起来。
他怕英子找人打他,于是随身带了把杀牛的剔骨刀。在华北路道边,于某再次哀求英子不要分手,但是女友坚持不松口,还说这是最后一次见面。
红了眼的于某掏出剔骨刀,捅向英子的颈部,之后又捅刺其肚子和胸部,他刺了20多刀,直到英子全身是血一动不动。
于某在车上待了大概十分钟,确认英子死亡,于是将她的尸体挪到副驾驶位置。
随后于某打电话给英子的大姐和二姐夫,并报了警。
案发后于某被警方抓获。
2018年3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某不服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自己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故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于某因恋爱纠纷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于某在微信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作案之前准备作案工具,系预谋犯罪;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颈部,胸腹部及四肢见有二十余处创口、划痕,足见于某杀人意志坚决,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原判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字:大连晚报首席记者 万恒
编辑:湘烨 丫丫
校对:秦臻
编审:高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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