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度、大力度”斩断了违法生产的罪恶之手,
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看着夜间严格执法的环保蜀黍
小编内心骄傲满满
维护辖区安全
坚持夜间执法检查,
履职尽责守护一方平安,
感谢这些环保蜀黍们
为守护乐清生态环境兢兢业业!
8月14日夜晚,经济开发区环境监察中队联合翁垟派出所开展联动执法。执法人员对位于翁垟街道塘下村(乐清市第四中学东首明大科技园内)的一非法垃圾清洗分类加工场进行查处,该工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加工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现场,执法人员采集水样证据7份并送检,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部门拘传涉案人员5名。历时近2个小时的奋战,终将这家非法工场绳之以法。
根据8月15日监测数据,该工场所排放的废水重金属污染物已严重超标。当前,中队已对该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新环保法
案件处理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执法快讯
今年1-7月份共出动执法人员7844人次,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企业3104家次,受理投诉1462件,打击取缔非法窝点50家次。到目前为止,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政案件106件,查封扣押10家,限期整改50家,移送公安5件,采取强制措施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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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清生态环保 微信号 yqst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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