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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内蒙古自治区颁布新规!严格要求城管执法行为及队伍形象!市民可监督举报(内附举报电话)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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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8月17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二十二次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形象,自治区颁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执法用语、执法装备管理使用、廉政和监督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慢作为、乱作为。


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参加集体活动、出席重要会议时应当按季节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完整、正确佩戴标志标识。非工作需要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出入饭店、商场及娱乐场所。


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叉腰、揽腰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等影响执法形象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工作及着制式服装期间不得饮酒,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形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执法专用车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喷涂标志标识;执法标志不清晰或标志残缺的,应当及时更换。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执法时,必须着制服,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时留痕,实现可回溯管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不得伪造、隐匿、损毁证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可以对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Tips:

市民可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2319。



l来源: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朱丽华)

|本期责编:宋彦慧

|本期审核: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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