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8月24日)
郑州市同步发布
《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这意味着楼市调控进一步升级
市场将更加规范
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售楼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要求:
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
房企取得预售证后,应在销售场所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证》以及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等;
取得预售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
取得预售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关于查处:
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预售证,收取预付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从事房产中介经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预售证发布广告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专项整治!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零首付”、“首付贷”、伪造资料规避限购——
为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这四种违法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机行为包括:
——不得签订“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纪活动;
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进行经纪机构备案,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买卖交易双方及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定金、押金、预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与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融资”等其他金融服务;
事先不向当事人说明,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达到乱收费的目的;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提供经纪服务,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房企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购房人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标准不高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
——以下6种行为,属于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同时指出,针对各地存在的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组织安排部署(8月)、集中检查(9月1日—10月15日)、整改提高(10月16日—10月31日)、总结报告(11月)等专项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来源:郑报融媒、大河报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丨张丽萌 监制丨宋士超 执行总监丨姚享
推荐阅读: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河南交通广播”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河南交通广播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