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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发布两文件!郑州楼市调控再升级,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售楼部!

作者:河南交通广播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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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就在昨天(8月24日)

郑州市同步发布

《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这意味着楼市调控进一步升级

市场将更加规范


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售楼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要求:



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


房企取得预售证后,应在销售场所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证》以及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等;


取得预售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


取得预售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关于查处:



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预售证,收取预付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从事房产中介经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预售证发布广告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专项整治!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零首付”、“首付贷”、伪造资料规避限购——


为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这四种违法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机行为包括: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不得签订“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纪活动;

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进行经纪机构备案,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买卖交易双方及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定金、押金、预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与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融资”等其他金融服务;

事先不向当事人说明,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达到乱收费的目的;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提供经纪服务,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房企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购房人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标准不高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


——以下6种行为,属于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同时指出,针对各地存在的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组织安排部署(8月)、集中检查(9月1日—10月15日)、整改提高(10月16日—10月31日)、总结报告(11月)等专项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来源:郑报融媒、大河报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丨张丽萌  监制丨宋士超  执行总监丨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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