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梧州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对被告人江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江金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江金在担任岑溪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生意经营、职务调整、工作开展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共209.8314万元。
苍梧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江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江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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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覃燕燕 实习生 全郅豪
责编 | 唐莉莉
值班主任 | 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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