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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罪犯身世,有必要吗?

作者:壹读 来源:壹读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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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

希望大家都能理性的壹读君 | 三三

这两天的滴滴事件,除了滴滴被群起而攻之外,另一个被“舆论审判”的就是涉及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嫌疑犯钟某。

在新闻媒体发布“起底嫌疑犯钟某”的新闻之后,评论下面多是这样的:我不想知道嫌疑人背后的故事,只想看他怎么死。

认为报道犯罪嫌疑人背后的身世,尤其要是挖出嫌疑人平时“木讷老实”“出生贫苦家庭”的话,就是在对TA洗白。

还祭出了日剧《unnatural》的台词作为“杀器”:

对犯罪行为的愤怒可以理解,毕竟犯罪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可饶恕的,但嫌疑犯背后的故事,真的不该报道吗?报道就是在为TA洗白吗?

犯罪只是因为邪恶?

认为一个人犯罪只是因为TA邪恶,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犯罪学专家阿德里安•雷恩觉得这是13世纪的思考方式。

现在都已经8012年了,大家需要用与时俱进的科学的眼光看问题。

在诸多前人的研究之上,犯罪学理论发展至今,已经发展出多种分支——犯罪社会学即是其中一种。一些研究犯罪社会学的学者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可以分为主体(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

因为“犯罪”的出生,就带着社会性——当私有制和阶级、国家出现后,才开始出现犯罪(历史唯物主义)

我国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因为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暴露得越来越多。

社会整体来看是向前发展了,却是以一部分人的代价为前提的。比如城市的农民工,城市享受了他们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便利,却没有给过他们融入城市的机会,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2006 年的调查,在农民工背景的罪犯中,有 74.7% 的人犯罪前都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

再比如撤点并校,在撤点并校之后,乡村学生必须在小学就寄宿,

这和留守儿童有何区别?他们的心理成长该怎么办?长大了会因为这一段时间没有得到良好的心理教育辅导、没有良好的家庭关系而犯罪吗?

比如此次滴滴事件的嫌疑人钟某,他背着的身份是:留守儿童、辍学生、创业难民、金融难民。

他是这个社会的韭菜。

截图来自微信公众号 @霍老爷

美国当代犯罪学家库仑在《犯罪与偏差行为理论的反省 :结构传统的出现》一书中说,至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 社会分层 ,即社会分层可成为催化犯罪的动力 ;

(2) 社会地位 ,即各种群体的社会地位变化会影响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社会行动 ;

(3) 社会心理 ,即思想的迷惘造成“内在选择机制”的削弱 ;

(4) 社会反应 ,国家对犯罪的不当反应会对犯罪态势造成影响;

这些社会因素,让犯罪并不是罪犯一个人的犯罪,每个人都可能是导致罪犯犯罪的稻草。

所以任何犯罪都应该研究罪犯背后的故事,找到其犯罪的原因,尤其是社会原因,才能找到社会的制度缺陷,推动社会制度变革,从而预防犯罪,让同类型悲剧不再发生。

截图来自微博 @阑夕

那些说着不想知道罪犯背后有什么故事,只想看TA死的人,这不是正义,这是既得利益者的高高在上。

报道嫌疑人身世是在洗白吗?

犯罪学要研究犯罪,新闻报道也有必要报道罪犯背后的故事。

因为媒体是大众媒体,是社会性的,犯罪是社会问题,报道和预防犯罪是大众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些犯罪学家认为,媒体对犯罪新闻的报道不能局限在案件本身,应该去探究罪犯犯罪的原因,也就是挖掘罪犯背后的故事,多角度、多叙述地客观、完整呈现罪犯的犯罪行为,为犯罪心理学研究和犯罪学研究提供实证资料。只有了解了犯罪原因,才能针对性预防犯罪。

而现在媒体做的,不是报道得太多,而是在犯罪原因这块儿探究得不够。

有人随机选取了2013 年 3 月 1 日到2015 年 3 月 31 日两年中,《南方都市报》的 1637 篇犯罪报道作为样本,发现南方都市报对犯罪新闻的报道多是通讯式,字数在1000字以下的居绝大多数。

图片来自参考资料3


对犯罪事件的深度报道、对罪犯犯罪原因的探究并不够,导致罪犯的形象十分“扁平化”。

犯罪人物“扁平化”的后果之一,就是容易对犯罪行为进行简单归因——这不利于预防犯罪。

重视深度报道的南方周末稍微好点,有人对《南方周末》2011年1月到2011年12月一年内的52期内容进行分析,一共38篇犯罪新闻中,对犯罪原因进行探究的,占了接近一半,但仍然存在犯罪人物“扁平化”的问题。

图片来自参考资料8

所以媒体客观报道的,罪犯犯罪之前“很老实”“贫困家庭”并不该引起反感,相反,恰恰应该引起重视,探究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老实人都犯了罪?

只是,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时,需要保持报道的平衡和客观。不光要适度探究罪犯犯罪的原因,还得报道犯罪的相关刑罚惩罚,以及保持对受害者和加害者的报道平衡。

一些不恰当的犯罪新闻报道

与大家认知不同的是,犯罪新闻报道不仅没为罪犯“洗白”,有些“失范”的报道却在侵犯罪犯的权益。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即使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还没经过法院认证是罪犯时,TA就是无罪的。

但通常在报道中,媒体和舆论会提前进行“媒体审判”,在法院判定之前给嫌疑人(被告人等)打上犯人标签,

马加爵2004年4月24日被判死刑,媒体在3月16日就给他冠上了煽动性的“屠夫”称号,

对于马加爵杀人行为的愤怒可以理解,但媒体应该是客观和专业的。

有些媒体为了吸引读者,会非常详尽地描写犯罪过程、手段和细节,这可能会引发犯罪模仿。

云南省盐津县一个村,一些人在看了《盲井》之后,按照电影中的手法,制造矿难骗钱。

还有一点,是对犯罪新闻的娱乐化报道,选取犯罪行为中比较离奇、煽情、与性相关等因素,过于挖掘嫌疑人与犯罪无关的隐私,进行夸大报道。比如著名的周克华杀人案,一些媒体直接用网友的称呼“爆头哥”进行报道, 

重庆打黑,关于文强犯罪的报道,与他情妇相关的新闻却在网上大肆流传,

这种娱乐性新闻报道,会一点一点腐蚀掉人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知,也会腐蚀掉人对犯罪的罪恶感和羞耻感。

要是连犯罪都能进行娱乐了, 犯罪又谈何变少?

参考资料:

1.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以犯罪整合理论为视角,李福芹,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第19卷第3期,2010年7月

2犯罪定义、原因与惩罚的关联分析,张绍彦,中国刑事法杂志(13)2,2008年5月
3《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陈梦,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叙述学视野下犯罪新闻报道中犯罪人的媒介呈现研究——以《南方都市报》为例,黄文珍,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月25

5浅谈犯罪新闻报道和社会秩序的关系,赵小茉,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

6犯罪新闻报道及其社会效果分析,魏猛,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12月

7社会控制视域下的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一以《金陵晚报》、《现代快报》禾口《扬子晚报》为例,张勇丽,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月

8《南方周末》犯罪新闻报道的框架研究,高丹蕾,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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