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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持刀砍骑车男,不慎刀落反被杀!是否“防卫过当”?网友吵翻

作者:半岛晨报 来源:半岛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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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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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导致“宝马男”死亡。

事件经过还原


1)27日晚,江苏昆山震川路囗。

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



2)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



3)两人在与电动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文身男子,快步走向电动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



4)身男子与电动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5)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动车车主挥砍。




6)电动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身男子手中飞出。



7)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动车车主率先抢到。



8)随后持刀砍向身男子,身男子赶忙逃走。



8)刀从电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身男子砍去。



以上动图来自现场监控视频

本只是个轻微的交通事故

不料文身男竟持刀追赶

更为戏剧性的是刀掉了

被骑车男子捡起“反杀”

让人唏嘘不已


8月28日下午6点35分左右,昆山公安官方微信“昆山公安微警务”发出“警情通报”称:


警方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被“反杀”男子:

至少五次被捕,

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图片来源:扬子晚报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


被“反杀”男子

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因举报有人贩毒


同时网上曝出首先持刀的文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还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引发网友质疑。


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江苏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网友评论


针对这次事件,看过整个视频的网友对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展开激烈讨论。


有网友表示,宝马男先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

不同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判断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周律师表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王亚林律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已介入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9时许,骑车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灰衣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法制晚报、北京时间、新闻晨报、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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